一、案件介紹:一份《還款承諾書》引發的連環追償
2023年,上海某金屬制品供應商A公司與B公司因長期合作產生500萬元貨款糾紛。B公司資金鏈斷裂后,法定代表人張某與財務總監李某分別簽署《還款承諾書》,承諾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其中,張某僅在“擔保人”處簽字,未明確保證方式;李某則特別注明“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后B公司僅償還80萬元便停止付款,A公司遂將B公司、張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三方連帶清償剩余420萬元債務。
庭審中,張某辯稱:“債務應由B公司優先償還,若其破產我才需擔責?!崩钅硠t主張:“我已按約承擔連帶責任,但張某也應共同分擔。”面對復雜的保證責任爭議,A公司委托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代理此案。俞律師通過梳理《民法典》擔保規則,精準鎖定兩保證人的責任邊界,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最大化權益。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司法界定
法院判決:
1\. B公司向A公司支付剩余貨款420萬元;
2\. 李某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 張某僅對B公司經強制執行后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清償責任。
裁判理由:
1\. 保證方式認定:根據《民法典》第686條,李某在承諾書中明確“連帶責任保證”,故需直接承擔連帶責任;張某僅簽字未約定方式,依法推定為一般保證。
2\. 責任范圍劃分:依據《民法典》第699條,兩保證人未約定共同保證份額,債權人可單獨要求任一保證人承擔責任。但因張某為一般保證人,需待B公司財產強制執行無果后方可追償。
3\. 追償權行使:李某承擔連帶責任后,可向B公司全額追償,并就張某應承擔份額(強制執行未果部分)按比例主張分擔。
三、法律分析:俞強律師解讀共同保證核心規則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了共同保證中兩大核心問題:一是保證方式推定規則,二是保證人內部追償機制。企業債權人若忽視條款設計,可能面臨‘看似雙保險,實則半擔?!娘L險。”
(一)保證方式:簽字位置≠責任形式
連帶責任保證需明確約定(如“直接承擔”“無條件清償”),僅簽字或籠統表述“擔?!钡?,按《民法典》第686條推定為一般保證。
實務風險:部分保證人誤以為“共同簽字即共擔風險”,實則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需先窮盡債務人財產方可追索。
(二)共同保證的責任形態:按份or連帶?
約定優先:若保證合同明確各保證人份額,則按份承擔責任;
無約定則連帶:根據《民法典》第699條,未約定份額的,債權人可要求任一保證人全額清償。
例外情形:保證人分別簽署合同且未約定連帶責任的,可能構成“不真正連帶”,需結合簽約背景綜合判斷。
(三)追償規則:內部份額如何確定?
債務人優先追償:根據《民法典》第700條,保證人承擔責任后應先向債務人追償;
保證人內部平攤:連帶共同保證人之間無份額約定的,按平等原則分擔(如本案李某可向張某追償50%未清償部分);
特殊排除情形:根據《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13條,若保證人明確排除相互追償權,則內部無分擔義務。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結合保證合同條款、簽署形式及履行情況綜合判斷,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制定個性化擔保方案。
俞強律師簡介: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執業13年,專注金融證券、公司治理領域,代理*ST飛馬、上海電氣等重大證券維權案件,發表《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的責任認定》等多篇實務論文,獲“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君瀾專業領航獎”等榮譽。
聯系方式:13918043509(微信同號)|郵箱:13918043509@139.com
執業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匯廣場一座12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