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記者 李卓謙 通訊員 何棟華
本報訊(記者李卓謙 通訊員何棟華) 離婚時想要分割共同財產卻對家中財政狀況一無所知怎么辦?夫妻共同財產能隱瞞嗎?如果隱瞞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男子因拒不申報財產情況,被法院認定為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最終承擔了少分財產的法律后果。
方女士與劉先生于2011年登記結婚。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家中存款、證券等主要財產均由劉先生負責打理支配,方女士對二人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所知甚少。后方女士將劉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婚姻關系,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劉先生同意與方女士離婚,但劉先生認為家里的財產都是自己辛苦掙來的,方女士一直沒有工作,對家中的財產沒有貢獻,因此不同意分割財產。
為查明二人夫妻共同財產情況,法院要求雙方申報各自名下財產情況。方女士很快完成了申報,但劉先生始終拒絕提供自己控制的或者自己名下的任何財產資料。最終法院通過調查取證的方式,對劉先生的存款、公積金和理財產品等財產進行查詢,確定了真實的財產狀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方女士與劉先生的感情已經破裂,雙方均同意離婚,應予以準許;在財產分割上,劉先生未如實申報財產,經法院多次要求仍拒絕提交名下財產資料,存在隱藏財產行為,故劉先生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少分。最終,法院判決方女士與劉先生離婚,并按照方女士70%,劉先生30%的比例對二人名下的房屋、存款、理財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少分或者不分?!吨腥A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則將離婚案件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確立為當事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怠于或不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當事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法院為查明事實,要求雙方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但劉先生在法院指令期限內始終拒絕提供自己控制的或者自己名下的任何財產資料。劉先生的行為被法院依法推定為主觀上具有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故意,最終僅分到30%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不誠信的行為付出了金錢代價。
法官提醒,如果在離婚后發現另一方存在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在離婚訴訟中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將會面臨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后果。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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