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關鍵詞 刑事 虐待罪 重婚罪 共同生活 哺乳期婦女 未成年人 情節嚴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坤于2011年9月6日與他人登記結婚,在婚姻存續期間,隱瞞已婚身份,于2019年與被害人郭某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郭某某之女岳某某(被害人,時年8歲)隨郭某某與劉某坤共同生活,與劉某坤以父女相稱。劉某坤與郭某某于2021年1月30日生育一子。2021年1月至7月間,劉某坤在家中多次采取拳打腳踢或用鑰匙割劃身體等手段毆打岳某某及正處于哺乳期的郭某某,致二人多處受傷。劉某坤還多次辱罵、恐嚇岳某某和郭某某,將岳某某的衣物剪壞、丟棄,對岳某某、郭某某施以精神摧殘。后郭某某報警,劉某坤被公安機關抓獲。經診斷,岳某某為抑郁狀態、創傷后應激障礙。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1)京0108刑初265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某坤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宣判后,劉某坤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3)京01刑終3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問題有二:一是重婚對象及其子女是否屬于“家庭成員”;二是虐待罪的入罪要件“情節嚴重”如何把握。
其一,關于重婚對象及其子女是否屬于“家庭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雖然法律對重婚行為予以否定評價,但并不影響重婚雙方及其子女等形成事實上的家庭成員關系,不影響虐待罪的認定與處罰。故而,本案中,被告人劉某坤與重婚的被害人共同生活期間,虐待被害人母女的,屬于虐待“家庭成員”。
其二,虐待罪的入罪要件“情節嚴重”如何把握。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虐待罪以虐待行為“情節惡劣”為入罪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法發〔2015〕4號)第十七條的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實施較為嚴重的虐待行為等情形,屬于虐待“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虐待罪定罪處罰。實踐中,認定“較為嚴重的虐待行為”,需要從虐待的情節、手段、后果等方面綜合判斷。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坤與被害人母女共同生活期間,長期多次采取毆打、辱罵、恐嚇等手段,對未成年女童及哺乳期婦女的身心予以摧殘、折磨,致被害人多處受傷、罹患精神疾病等后果的,雖未達到輕微傷、輕傷以上后果,但能夠認定虐待行為較為嚴重,屬于虐待“情節惡劣”,依法以虐待罪定罪處罰。
此外,劉某坤已有配偶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依法數罪并罰。經綜合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雖然法律對重婚行為予以否定評價,但并不影響重婚雙方及其子女等形成事實上的家庭成員關系,不影響虐待罪的認定。
2.對共同生活的哺乳期婦女及未成年人,長期多次采取毆打、辱罵、恐嚇等手段予以摧殘、折磨,致被害人多處受傷、罹患精神疾病等后果的,雖未達到輕微傷、輕傷以上后果,但能夠認定虐待行為較為嚴重的,屬于虐待“情節惡劣”,依法以虐待罪定罪處罰。
(刑一庭)
入庫日期: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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