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被告人黃某利用村委會工作人員身份,冒用村委會名義,在2022年4月至7月間,虛構村內工程項目,通過簽訂合同(含口頭協議)騙取9名被害人工程保證金、土地合作款共計148.6萬元,所得錢款用于還債及賭博。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認定黃某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實施詐騙,其行為不僅侵犯公民財產權,更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構成合同詐騙罪而非普通詐騙罪。法院采納其自首、認罪認罰、部分退賠情節,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罰金15萬元,并責令退賠125.6萬元。
裁判核心要旨:口頭合同若存在于生產經營領域且侵害市場秩序,同樣可成立合同詐騙罪;區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關鍵在于是否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案發前主動退還的款項及重復轉賬部分應予扣除。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黃某合同詐騙案》,入庫編號:2023-03-1-167-009)
二、法理縱深:從“口頭承諾”到刑事定罪的邏輯
(一)口頭合同的刑法效力:破除“白紙黑字”迷思
實踐中常有誤解,認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具有書面形式。本案的裁判要旨對此作了明確糾偏。作為從業二十余年的刑事律師,我注意到基層經濟活動中大量交易依賴口頭約定,尤其是熟人社會中的工程承包、土地合作等場景。若因合同形式瑕疵而排除刑法對市場秩序的保護,無異于縱容犯罪者鉆法律空子。
《民法典》第469條已承認口頭合同的效力,而刑法體系需與之銜接。本案黃某多次以村委會名義與被害人達成口頭工程協議,雖無書面文本,但雙方對“工程標的—保證金交付—違約責任”等核心條款存在明確合意,完全符合合同實質要件。值得注意的是,裁判要旨特別強調合同需存在于“生產經營領域”。例如,黃某虛構村集體工程騙取保證金,直接擾亂建設工程市場準入秩序,這與普通民間借貸詐騙中單純的資金騙局存在本質區別。
(二)雙重法益:穿透財產權保護的市場邏輯
為何黃某的行為被定性為合同詐騙罪而非詐騙罪?關鍵在于其行為對超個人法益的侵害。普通詐騙罪僅保護公民財產權,而合同詐騙罪位列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其保護法益具有雙重性:一是被害人財產所有權,二是市場交易的安全性與可信賴性。
黃某的特殊身份(村委會工作人員)和作案手段成為定罪關鍵。村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其簽訂工程合同的行為具有公共管理屬性。黃某利用這一身份背書,使被害人誤信交易具備合法性與穩定性,實質上動搖了市場主體對基層組織公信力的信賴基礎。若此類行為僅按普通詐騙罪處理,將無法評價其對農村基建市場管理秩序的破壞,這正是刑法設置合同詐騙罪獨立罪名的立法原意。
此案對鄉村振興中的基層治理具有警示意義。隨著農村土地流轉、基建項目增多,村干部利用口頭合同實施詐騙的案件頻發。本案明確: 市場主體需強化“形式審查”,即便交易對象是基層組織,也應核實項目批文、集體決策記錄等;律師辯護應聚焦法益區分,若詐騙行為與市場秩序無關,如冒用身份騙取個人借款,仍可能主張普通詐騙罪。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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