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進行二手房交易之后,買方因質疑賣方隱瞞名下房產信息導致其多繳稅款,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法院認定賣方不存在隱瞞行為,雙方稅費承擔約定合法有效,最終駁回買方全部訴求。
張某在騰沖市西源街道甲小區、乙小區各有房屋一套。2022年3月,張某先后出售名下兩套房產。今年3月20日,張某通過中介將甲小區房屋賣給李某并完成備案;次日,又與蘇某簽訂合同,將乙小區房屋賣給蘇某,并明確約定“交易稅費由買方承擔”。蘇某在辦理過戶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及滯納金3萬余元,后認為稅款過高系張某隱瞞其名下另有甲小區房產所致,遂訴至騰沖市人民法院要求返還稅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出售乙小區房屋時,甲小區房產已進入交易流程并完成備案,其主觀上認為名下僅剩一套房符合常理,無證據顯示其對蘇某存在故意隱瞞、欺詐等惡意或重大過失。此外,合同明確約定稅費由蘇某承擔,且所涉個人所得稅系房屋增值產生,與房產數量無關;滯納金則因蘇某補繳延遲所致,與張某無關。法院據此認定蘇某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判決駁回蘇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蘇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案件經保山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當前,在二手房交易中因稅費承擔問題引發的糾紛多因買方對政策理解不足或合同約定不明導致。本案判決明確了兩點:一是稅費承擔約定需在合同中清晰載明;二是賣方若未故意隱瞞關鍵信息,無需為政策性或買方自身原因導致的稅費變化擔責。
法官提醒,房屋交易雙方應在簽約前充分核實房產性質、持有年限及稅費政策,必要時可咨詢專業機構,并保留交易憑證和履行手續,有效降低法律風險。
記者 張恒 通訊員 李維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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