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作出規范,運用信用監管手段,威懾遏制違法違規行為。
《暫行規定》共三十一條,主要包括審慎界定名單列入范圍、明確對嚴重失信主體的管理措施、嚴格規范名單管理程序、建立信用修復機制這四個方面的內容。
在審慎界定名單列入范圍方面,根據《暫行規定》,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等主體受到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監管強制措施,且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依照《暫行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比如,《暫行規定》明確,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受到金融監管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下列行政處罰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法人機構被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業務許可證;取消或者撤銷終身任職資格;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或者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
當事人未受到上述行政處罰,但因“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等行為之一,受到金融監管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從重行政處罰,或者限制市場準入、責令轉讓股權的監管強制措施,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在明確對嚴重失信主體的管理措施方面,《暫行規定》規定了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被列入名單的嚴重失信主體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比如,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檢查頻次。
為嚴格規范名單管理程序,《暫行規定》對列入、移出名單的具體程序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列入名單滿3年將移出名單并解除管理措施。同時規定了事先告知、異議處理等程序,充分保障相關主體知情權、申辯權。
《暫行規定》建立了信用修復機制,鼓勵嚴重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列入名單滿1年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移出。《暫行規定》明確了提前移出條件:已經自覺履行列入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未再次出現本規定列入名單的情形。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暫行規定》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作出規范,并堅持寬嚴相濟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采取差異化措施。
具體而言,一方面對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運用信用監管手段,威懾遏制違法違規行為;另一方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如列入名單滿1年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移出,并鼓勵嚴重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申請信用修復。同時,強調審慎界定名單列入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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