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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付百萬元購房款并完成裝修入住八年后,買受人竟因出賣人的不當行為面臨房財兩失的困境?當房屋被司法查封、出賣人下落不明時,購房人應當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文將通過一則真實司法案例,深入剖析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潛藏的重大法律風險。
案情梳理
(一)購房交易與矛盾初顯
2015 年 9 月 25 日,李然與趙峰、乙公司(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居間見證合同》,約定以 100 萬元總價購買一號房屋(北京市大興區)。當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在房產證下發后 30 個工作日內辦理過戶,并約定若賣家違約,需退還房款、賠償 80 萬元違約金及裝修費用 。
合同簽訂后,李然支付 1 萬元中介費,陸續向趙峰轉賬 85 萬元,并接手房屋進行 15 萬元裝修后入住 。然而,2018 年 5 月趙峰取得房產證后,因房價上漲拒絕履行過戶義務。更惡劣的是,他與孫昊惡意串通,以虛構借款為由將房屋抵押給孫昊,導致房屋被法院強制執行。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李然):
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
判令趙峰、其前妻周雯返還 100 萬元購房款;
賠償 1 萬元中介費、15 萬元裝修費及 80 萬元違約金;
認為購房發生在趙峰與周雯婚姻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周雯應承擔連帶責任 。
被告抗辯(趙峰):
同意解除合同,但稱僅收到 85 萬元房款,且該款項用于個人購彩,與周雯無關;
拒絕支付違約金,認為李然將房屋出租獲利,且違約金過高 。
被告抗辯(周雯):
對房屋買賣毫不知情,合同未經其簽字確認;
主張自己收入穩定,家庭開支由其承擔,購房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屋權屬與抵押:一號房屋登記在趙峰名下,實際為其與周雯夫妻共同財產;后因虛構債務被抵押,進入法院執行程序 。
房款支付爭議:李然主張支付 100 萬元(含 15 萬元現金尾款),但法院根據生效判決及付款時間、方式,僅認定 85 萬元轉賬記錄有效。
夫妻債務證據:趙峰提供銀行流水顯示房款未用于家庭支出,李然未能舉證證明周雯知情或款項用于共同生活 。
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因房屋被查封導致無法過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李然有權解除合同 。趙峰惡意違約事實清楚,雖約定 80 萬元違約金,但法院結合實際損失(如裝修、資金占用),酌情調整為 70 萬元,體現“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 原則 。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界定
依據《民法典》(本案適用舊法但邏輯一致),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需滿足 “共簽共認” 或 “用于共同生活” 。周雯未參與合同簽訂,趙峰流水證明款項未用于家庭,李然無其他證據,因此法院不支持其對周雯的訴求。
(三)購房款數額的司法認定
法院遵循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對李然主張的 15 萬元現金尾款,因發生在房屋查封后且與約定付款條件矛盾,在無其他證據佐證下不予采信。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李然與趙峰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解除;
趙峰退還 85 萬元購房款;
趙峰支付 70 萬元違約金;
駁回顧某對周雯的全部訴訟請求 。
案件啟示
(一)過戶前的 “三道防線”
查產權: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
做公證:未過戶時辦理委托公證,限制賣家單方處分;
留尾款:過戶后再支付大額尾款,降低交易風險 。
(二)夫妻共有房產交易 “雙保險”
涉及夫妻共有房產,必須要求雙方簽字確認;或由未簽字方出具書面同意書,避免合同無效風險 。
(三)證據留存的 “黃金法則”
大額交易盡量采用銀行轉賬并備注用途;保留聊天記錄、錄音等協商證據,關鍵時刻能扭轉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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