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行
始于守法
文明交通 你我同行
近日
津南法院審結一起
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提醒每一位交通參與者
堅持“各行其道”
共同守護交通安全
案件詳情
2023年11月9日,劉某某騎自行車沿津南區咸水沽鎮豐收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咸水沽第三中學門前,遇到在其右前方同向步行的潘某某,兩人并行時劉某某騎車摔倒,潘某某將劉某某扶起并撥打110報警,民警趕來后當場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
潘某某:
我直行走路,但拐彎的時候,沒看到騎著自行車的大姨,我不確定是否自己碰到了她。
劉某某
我騎著自行車快到咸水沽第三中學門前時,在我的右前方有一個行人,在我和那個人并排時,他突然向左邁了一步碰到了我,我沒穩住車把就摔倒了。
后劉某某前往天津市津南醫院就診治療,醫療費共計794.84元。為查明事故事實,辦案民警調取事故現場周邊監控錄像并委托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對潘某某身體是否與自行車及劉某某身體發生接觸、劉某某成傷機制進行鑒定。因雙方對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存有異議,始終未對賠償責任達成一致,遂劉某某向津南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被告潘某某賠償其醫療費2,294.84元、營養費9,000元、護理費13,630元、交通費1,500元,合計26,424.84元,訴訟費由潘某某承擔。
法院審理
經查,案發事故路段為機非混行道路,同時設有人行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事故發生時,劉某某在機非混行車道騎行符合法律規定,而潘某某在設有人行道的路段中行走在車行道上,屬于違反路權原則行為,因此潘某某對該事故發生應承擔一定責任。
由于劉某某作為自行車駕騎方,其行車速度較行人更快,負有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均應高于潘某某,故在人流與車流密集區域內騎行應當謹慎慢行。劉某某在交管部門詢問筆錄中稱事故發生前發現潘某某時距離其有20米遠,在庭審中陳述事故發生時并未發現潘某某,由此可見其在騎行過程中未盡到時刻觀察路面情況的義務,亦存在一定過錯。
綜上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自行承擔50%的事故責任,潘某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根據劉某某病情治療情況,法院酌情確認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4,419.84元,其中被告潘某某承擔50%的責任,共計7,209.92元。
法官有話說
各行其道才是安全之道!交通出行安全至關重要,每位參與者都應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非機動車應走非機動車道,無非機動車道的道路應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行人應走人行道,無人行道的路段應靠最右側路邊行走。駕駛人及行人都應時刻注意觀察路面情況,共同守護道路安全與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民三庭 趙宸旸 | 出品:津南法院新媒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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