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
廢舊金屬回收業的管理
及時有效切斷
違法犯罪分子收贓銷贓渠道
招遠公安持續開展
廢舊金屬回收業整治
近日 又有一企業被依法查處!
真實案例
6月12日,張星派出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轄區內某廢舊金屬回收企業自今年1月取得營業執照后,至今未到公安機關辦理再生資源回收從業備案。
經詢問,崔某某(該企業經營者)對未按規定到公安機關備案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崔某某作出行政處罰。
法律
鏈接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中,應履行以下法律義務:
1
主動備案
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向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后,方準開業。
2
如實登記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3
及時報告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現有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來源:招遠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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