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02-1-182-003
入庫日期:2025-06-12
關鍵詞 刑事 強奸罪 未成年人 脅迫手段 不敢反抗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6日19時許,被告人孫某釗在QQ聊天軟件上使用虛假姓名將被害人江某某(化名,女,時年14歲,初中在校)約到公園附近見面。江某某認出孫某釗系之前自稱“張某”的網友,不愿與其交往,欲離開。孫某釗奪走江某某手機,威脅江某某發生性關系才予歸還,并帶江某某至某小區地下室內,將地下室門上鎖,回家取來避孕套后將江某某強奸。同年8月30日至9月1日,孫某釗又以發布與江某某的性交視頻相威脅,要求江某某與其見面并發生性關系。江某某家人報警。孫某釗經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
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魯 0304刑初2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孫某釗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為強奪被害人手機拒不歸還,以此威脅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以脅迫手段實施強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的行為特征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中,“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人進行暴力威脅、言語恫嚇等,使其產生恐懼心理,從而不敢反抗。本案中,被害人江某某系剛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初中在校學生,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手機對其而言,不僅是重要財物,更存儲著大量個人信息,如丟失還會面臨家長責問。江某某陳述,其覺得手機比命還重要,為拿回手機被迫和孫某釗發生性關系。因此,強奪手機拒不歸還的行為,或許尚不足以對成年婦女形成心理強制,但足以使未成年的江某某產生恐懼心理,從而不敢反抗,屬于 “脅迫”手段。被告人孫某釗以脅迫手段強奸未成年女性,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孫某釗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脅迫”手段,是指通過暴力威脅、言語恫嚇等對被害女性形成心理強制,使被害女性產生恐懼心理,從而不敢反抗。判斷脅迫手段是否足以對被害女性造成心理強制,應當綜合考慮被害女性的年齡、心智發育情況、受教育程度、社會經驗、家庭狀況等因素。當被害女性是未成年人時,具體把握上應與成年婦女有所區別,不能機械等同。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
一審: 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2023)魯0304刑初24號刑事判決(2023年4月20日)
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擅長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成功辦理一系列重大有影響力的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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