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衛生健康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在國家衛生健康委法規司的指導下,健康報開設“醫務人員應知應會法律知識”專欄,針對醫務人員日常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如隱私保護、知情同意、病歷書寫、臨床試驗、醫療糾紛預防處置等,邀請法律專家對現行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進行梳理,形成應知應會知識點,便于醫務人員學習掌握。同時,挑選介紹相應的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幫助大家加深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并以案為鑒,防止類似問題的出現。
典型案例——
郭某因先天性心臟病至某醫院就診并進行手術,術后出現抽搐及缺血缺氧性腦病。院方判斷上述癥狀屬于手術并發癥,建議通過高壓氧治療緩解。起初,郭某家屬配合治療,但后期態度轉變,不詢問病情,不要求治療,且拖欠醫療費、伙食費等。經治療,院方認為郭某已具備出院指征,但郭某家屬拒不辦理出院手續。院方經多次溝通無果,遂訴至法院。
郭某家屬提出,該醫院對郭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并造成郭某嚴重損害后果,應當繼續對郭某進行治療。
法院經審理認為,醫療衛生資源屬于公共資源,在患者符合出院標準及條件的情況下,應及時辦理出院手續,以保障公共資源的共享。郭某家屬以該醫院診療行為存在過錯為由拒絕辦理出院手續,繼續占用病床,使有限的醫療資源被持續占用,妨礙醫療機構正常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為已對正常的醫療秩序造成干擾。經鑒定,郭某身體狀況已符合出院標準及條件,能夠出院。
最終,法院判令郭某將病床騰空交還醫院,并辦理出院手續。
(案例選自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陽法苑》)
應知應會——
相關法條這樣表述
民法典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全社會應當關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維護良好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共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國家采取措施,保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環境。違反本法規定,擾亂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秩序,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民個人健康信息,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規定,醫患雙方應當依法維護醫療秩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醫療糾紛中發生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依法處置,維護醫療秩序。
關聯法條——
民法典第1228條,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57、105條,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29條。
欄目指導:國家衛生健康委法規司
整理:山西省衛生健康委法規處,太原市杏花嶺區中醫醫院 孫紅芳
編輯:寧艷陽 門雯雯 管仲瑤
校對:楊真宇
審核:秦明睿 葉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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