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昨天,胖胖在文章中提到這么一句話:
“人一旦掌握話語權,就會習慣性地去控制別人,去剝削別人,去物化別人。”
當然,這個表述在今天看來,胖胖也是要否定了。 不一定非得掌握話語權。
有時候,一群原本在社會結構中毫無能量、毫無存在感的平庸人,一旦被賦予了一點點“身份”,披上一層“皮”,便要急著把壓抑已久的欲望撒在別人身上。
本事是沒什么本事的,耐心更談不上,但就是有一股子極其危險的特質:
一朝得勢,立刻就要欺人。
人性有時候不復雜,不復雜得甚至讓人覺得悲哀:一旦社會給了他們某種自覺高人一等的窗口,他們就會本能地用盡力氣往下踩。
廢物多倒也算了,就怕出敗類,而且敗類不止在一個角落。
最近呢,浪潮新聞有一則報道:
近日,有網友發帖反映稱,自己的孩子被宜春貿易廣場的保安毆打,導致身體傷痕累累。
6月12日,江西宜春的胡女士(化姓)告訴記者,她的兒子和同學在6月9日凌晨2點左右,被宜春貿易廣場的多名保安攔下,隨后被帶到辦公室中毆打,時間長達5小時之久。
最終,她的孩子肋骨骨折、全身淤青。
宜春當地警方回應稱,目前已經受理此案,并于6月10日依法對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對1名違法行為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件仍在進一步處理中。
光天化日之下,或更準確地說,是深夜之中,未成年人被無故毆打,保安憑著“你長得像”的模糊印象,就將兩個孩子打成重傷,不止保安,商場商戶都加入了“輪番掌摑”。
這就已經不是簡單的治安問題,而是接近“私設刑堂”的暴力犯罪。
我們來看下胡女士的敘述:
"保安把他們誤認為是前幾天到商場盜竊的小孩,拿棍子毆打他們,要他們承認。”
“孩子拒絕承認沒做過的事,就被讓跪著,不停地毆打。”
“打了五個小時,連商戶也加入輪番掌摑。”
這哪里是誤會?這分明是赤裸裸的暴力犯罪,是私設公堂,是非法拘禁,是集體施暴。
當然,一如既往,每當類似事件發生,總有一批人跳出來說:
“凌晨兩點去廣場干啥,持續關注,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有些人家教不嚴出社會有人收拾,但是鐵棍還是過分了。”
“家長不教育,自然有人教育!”
這不是胖胖胡編亂造,而在九派新聞下方評論區刷到的評論,大家可以自行查閱。
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受害者有罪論。
我真想問一句,一個人凌晨兩點走在路上,就該被打得肋骨骨折?那是不是凌晨出門就自動失去人權了?
再退一萬步說,就算你們這幫人懷疑孩子有問題,也得交給警方、按程序走。誰給了你打人的權力?
法治的意義正在于此,再“可疑”的人,也必須有完整的證據、合理的程序來界定是非。
保安不是執法者,更不是審判者。他們的職責是維持商場秩序,不是建立一個由他們定義“正義”的野蠻地界。
這種沒經審判,“探討孩子的動機”,而不是先質問施暴者有沒有法律底線,胖胖覺得這群人是挺割裂的。
這種轉移焦點的做法,說白了就是替施暴者找臺階、洗地。
如果“長得像小偷”就能被打、被私刑,那誰又是下一個?
你的孩子,你鄰居家的孩子,在某個夜晚的街角,會不會也因為“不小心穿了同款衣服”或“長得有點眼熟”,就被五六個保安拖進小黑屋?
當“看起來可疑”就能成為動手的理由,那誰都可能是下一個受害者。
今天是別人家的孩子,明天就是你的兒女。
在新聞中,據家長轉述,當天早上還有多名商戶也加入了毆打,輪番掌摑。
這些商戶是誰?他們為什么要動手?
如果一個社會的成年人,面對兩個未成年的孩子,不是報警、不是保護、不是質疑,而是加入到“圍毆”的行列,這不僅是法律的失守,也是人性的潰敗。
當然,事發至今,商場方面無一人公開道歉,只是在“強烈要求”下勉強支付了一些醫藥費。
這是道歉?這叫補償?
企業不是傻子,當然知道此事惡劣程度。
但它更清楚一件事:只要我不主動認錯、不承認責任、配合警方就行,那我最多算“雇用了不當人員”。
可別忘了,在刑法體系中,有一種責任叫“用人單位責任”。
雇員在職務行為中造成他人傷害的,單位同樣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而且這起案件中,打人行為長達五小時,牽涉多人,事發地點也在商場內部——沒有監管漏洞是不可能的。
警方第一時間介入,我們也看到了已有5名嫌疑人被刑拘,這是好事,也一種回應。
但如果司法系統只處理“那五個人”,而不去查:商場有無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曾多次發生類似事件?管理層是否存在縱容、默許?
那就是治標不治本。
就像你家地板每天都漏水,你不能每天只擦水,不修漏點。
這事,作惡的一方,遠遠不只是那幾個動手的保安,還要問責:商場的管理者、相關的商戶、當時的圍觀者,甚至輿論場中那些一開口就質疑孩子“動機”的評論者。
他們共同構成了一種環境,一種讓施暴者敢于施暴,讓受害者失去辯白空間的環境。
斷骨可以愈合,可被整個社會當作“嫌疑人”帶走的尊嚴,可能永遠復原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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