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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安置房引發家族糾紛,百萬補償款去向成謎!前妻子女與現任妻子對簿公堂,遺囑公證能否一錘定音?今天,律師帶您揭開這場家庭房產糾紛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劉建國與前妻李淑芬育有子女劉志強、劉淑敏。李淑芬于 1997 年離世后,劉建國與王秀蘭在 2002 年 7 月登記結婚 。2003年,劉建國位于黃軍營村的老宅面臨拆遷,作為產權人,他與甲公司簽訂《房屋騰退補償協議書》,約定安置人口包括劉建國、王秀蘭、劉志強、劉淑敏及其丈夫陳剛,共 5 人 。此次拆遷共獲補償款 919,658.64 元,劉建國用這筆錢購置了三套安置房:一號房屋(94.34㎡,登記在王秀蘭名下)、二號房屋(97.66㎡,登記在劉志強名下)、三號房屋(63.70㎡,登記在劉淑敏名下) 。然而,剩余的 13.8 萬元補償款卻被劉志強私自支取,成為矛盾導火索。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王秀蘭):王秀蘭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自己對一號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權,并判令三被告(劉志強、劉淑敏、陳剛)連帶返還 13.8 萬元騰退補償款 。她指出,自己作為拆遷安置人,有權居住一號房屋;且劉建國生前立下兩份遺囑,明確其名下財產(包括一號房屋份額)由自己繼承。但丈夫去世后,三被告多次驅趕她,甚至引發報警沖突,為維護權益,不得不訴至法院 。
被告抗辯:
劉志強、劉淑敏、陳剛(共同辯稱): 堅決不同意王秀蘭的訴訟請求。首先,認為本案屬于繼承糾紛,應先對一號房屋析產,即便按遺囑繼承,王秀蘭也僅能繼承劉建國的個人份額。其次,強調一號房屋是回遷房,劉建國在拆遷前通過贈與協議將部分房產分給子女,且劉志強還用贈與款擴建房屋,因此劉建國在一號房屋中僅占部分份額,房屋實際應為多方共有。再者,依據法律規定,居住權需書面設立并登記,而一號房屋未取得產權證,不滿足設立條件,王秀蘭無權主張居住權 。最后,針對13.8 萬元補償款,辯稱該款項是劉建國生前贈與劉志強的裝修款,王秀蘭當時未提出異議,且早已花完,不存在返還一說 。
(三)關鍵事實認定
家庭關系與拆遷情況:劉建國經歷兩段婚姻,拆遷時安置人口 5 人,獲補償款 919,658.64 元,購置三套安置房并登記在不同人名下,剩余 13.8 萬元由劉志強支取。
房產贈與與擴建:1999 年,劉建國與子女簽訂《贈與協議》,分配老宅部分房產;2001 年,劉志強用贈與款在老宅擴建房屋 。
遺囑效力:劉建國于 2003 年立下公證遺囑,2014 年再次自書遺囑,均明確其財產由王秀蘭繼承 。
拆遷政策:當地規定每人享有 50㎡購房指標,房屋補償、獎勵等費用計算方式明確。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與房產析產
劉建國的公證遺囑合法有效,可直接作為遺產分配依據 。但在執行遺囑前,需先明確一號房屋中劉建國的個人份額。根據拆遷政策和房產來源,法院需結合房屋原始產權、擴建情況、贈與協議以及拆遷補償計算方式,確定劉建國在一號房屋中的實際權益,避免將他人財產納入繼承范圍 。
(二)居住權的特殊認定
盡管《民法典》規定居住權需書面設立并登記,但本案中王秀蘭的居住權基于拆遷安置產生 。法院綜合考慮購房款來源(劉建國與王秀蘭的拆遷補償款基本覆蓋一號房屋費用)、長期居住事實以及產權證未辦理的客觀情況,從保障被安置人權益角度,支持其對一號房屋的排他性居住權。
(三)補償款歸屬爭議
三被告主張 13.8 萬元是贈與款,但未能提供書面贈與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據。且王秀蘭作為拆遷安置人,對補償款享有合法權益 。然而,法院最終未支持返還請求,可能是因缺乏證據證明該款項被非法侵占,或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等因素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王秀蘭對一號房屋及配套地下室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權,駁回其要求三被告返還 13.8 萬元補償款的訴訟請求 。
案件啟示
(一)拆遷安置權益早規劃
被拆遷人應及時了解拆遷政策,明確自身權益范圍。簽訂安置協議時,保留好所有文件;分配補償款和房產時,建議簽訂書面協議并進行公證,避免后續糾紛。
(二)遺囑訂立需嚴謹
訂立遺囑時,優先選擇公證遺囑確保效力;涉及房產等大額財產,需明確財產范圍,避免模糊表述。若家庭關系復雜(如再婚、多子女),建議咨詢律師,提前排除繼承隱患。
(三)財產糾紛重證據
無論是主張贈與、借貸還是侵占,都需提供書面合同、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有效證據 。對重要事項的口頭約定,盡量轉化為書面形式,關鍵時刻證據就是維權的“王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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