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某區人民檢察院: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接受盜竊罪一案犯罪嫌人H某的委托,指派張萬軍、牛春雁律師作為其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接受委托后,辯護人依法會見了犯罪嫌人H某,查閱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據本案基本事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辯護人建議貴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H某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具體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H某的行為及具體情節符合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的可以不起訴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諒解的;(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具體到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同時具備以上多種情形,可以不起訴,具體如下: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雖三次盜竊,但事出有因,向同學賠款的巨大經濟壓力使其臨時起意竊取他人手機,主觀惡性相對小
1.犯意發起系因急于用錢:H某在偵查部門供述:“因為前幾天,我將同學的手機屏幕打碎了,同學讓我賠錢......我當時就想把這部手機拿走,賣掉錢后還我同學。”對于盜竊原因,其幾次穩定如上供述。并且,H某也向辯護人詳細陳述因誤拿同學手機著急送回途中不小心掉落摔壞屏幕,后被誤會報警并要求按手機原價賠償,其無經濟能力準備向父母求助無果的無助及恐慌。在此心理影響及同學緊催賠償之下一時迷失方向將手伸向了別人的手機。
(本圖來源于網絡,與本案無關)
2.H某并未蓄意尋找盜竊機會,因各被害人手機放置隨意其“順手牽羊”:從四位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H某的供述均可以體現出,被害人的手機是在排球場的椅子上隨意放置,沒有特意遮擋或者保管。在相對開放的場所,H某并未進行蓄意翻找,其僅因一時貪欲順手拿走他人手機。
3.出售手機款項確用于支付同學手機款項,并未肆意揮霍:綜合全案證據,四部手機出售款共計3050元,其中3000用于賠償同學的手機屏幕,可以應證H某關于犯意發起原因的供述,同時也進一步證實,H某本次犯罪系短時間突發的經濟壓力以及無助的心理導致,希望貴院在審查時予以充分考慮該事實。
(二)本案犯罪金額5300元相對較小,犯罪情節相對較輕
犯罪嫌疑人H某雖然在短時間內盜竊4部手機,但依據《包頭市青山區價格認證監審認定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四部手機的物品的市場價格為5300元,屬于內蒙古自治區《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規定》中數額較大的,離數額巨大尚有一定差距,其犯罪情節較輕,符合不起訴條件。
(三)犯罪嫌疑人H某在案發后第一時間委托家屬賠償了所有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并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諒解,同時涉案手機已全部被追回向被害人發還,危害后果有效降低甚至消除
本案共四位受害人,案發后H某,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委托家屬積極退贓退賠,向每個被告人退賠3000元,賠償金額均已超過手機的實際價值,取得了所有四位受害人出具的《諒解書》,四位受害人均表示諒解H某一時犯錯的行為,并請求司法機關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該案四部手機均已被追回,通過手機發還以及損失賠償,H某給受害人帶來的損失以及相關危害后果均已有效降低,甚至消除。
(四)犯罪嫌疑人H某在歸案后主動供述辦案單位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應當被認定自首情節,屬于法定的從寬處理情節
犯罪嫌疑人H某第一次訊問筆錄,“問:為什么來包頭市公安局青山分局?答:我因盜竊手機來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結合公安出具的《情況說明》:“包頭某學院保安報警稱一個小伙子鬧事......將該男子H某傳喚至所內。經我所民警詢問,發現H某有重大盜竊嫌疑,后在我所民警的詢問下,H某承認自己在包頭某學院排球場盜竊手機的事實”。
可以證實公安在傳喚H某時并不了解其存在盜竊的犯罪行為,在詢問過程中發現有嫌疑而H某承認,此時偵查人員并不掌握H某盜竊的具體情況。H某主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行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自首及坦白情形,應當被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犯罪嫌疑人H某認罪態度好,深刻悔罪,并自愿認罪認罰,不致再危害社會
案發后H某如實供述,認罪態度好,并進行深刻反思,真誠悔罪,不致再危害社會,親手書寫《悔過書》向貴院呈遞,請求貴院依法給予從寬處理。
(六)H某無前科劣跡,在學成績優異表現良好,本次犯罪系一念之差的偶然犯罪
雖然偵查單位出具的《前科證明》記載H某于2013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某旗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刑拘三日。但在案證據扎檢偵監不捕(2023)28號《不批捕決定書》中明確記錄:H某,經本院審查認為,不涉嫌故意傷害罪,同時其(2014)刑初字第444號《刑事判決書》中的身份為證人,也即其雖然有過被刑拘的事實,但經檢察院及法院查明,并不涉嫌犯罪,H某無任何前科劣跡。
事實上,犯罪嫌疑人H某涉事未深,最重要的活動場所為學校,其在校表現一貫良好,成績優異,獲得大量的榮譽證書及獎狀等,是其他同學學習的楷模及榜樣。本次犯罪系一念之差的偶然犯罪,希望貴院在審查時充分考慮其具有較大的可教育性及可塑性的事實。
二、犯罪嫌疑人H某具有在讀大學生的特殊身份,現其深刻悔罪決心悔改,請求貴院以寬容的態度,對其不起訴,挽救迷失青年
(一)本案的發生系家庭、學校等多種因素導致,是一個尚未完全踏入社會的青年無法獨自承受之重
本案發生的特殊時段,系H某遠離家庭,來千里之外就讀大學期間。除了H某本人原因,與其脫離父母的管教,與大學相對自由、寬松的教育環境亦也有關,就讀大學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H某的心理及生活等方面的問題。
案發后辯護人向H某母親以及本人了解得知,其從小家庭困難,母親殘疾,父親不僅身體不好還常年酗酒,而且有家暴行為,不和諧的家庭關系導致內心孤單及缺乏安全感,封閉的自我使其在人生觀價值觀尚未成熟之際更容易迷失。
并且,本案的發生,正是因為其需要向同學賠償手機款,對毫無經濟來源的H某而言,4500元無疑是筆巨款,在他準備向父母求助時恰遇到了父親醉酒的最糟糕時刻,在巨大的經濟壓力及惡劣情緒刺激下做出的錯誤決定,請求貴院在審查時予以充分考慮。
(二)對犯罪嫌疑人H某不起訴更能體現我國刑法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重在教育挽救的方針,同時具有更好的社會效果
法的作用在教育引導,而不在于懲罰,H某來自于偏遠的牧區,通過自身努力能考取大學實屬不易,其懷揣著美好的夢想以高分考入內蒙古某大學,不僅是家庭的希望同時也是整個家族的寄托。
現階段H某在深刻悔罪的情況下,仍然對社會及未來抱有美好期許,準備積極備戰研究生考試,試圖通過不斷努力淡化此人生污點。
過度刑罰,可能會使其面臨被開除的窘境,讓其失去就學的機會流向社會,不但對社會穩定不利,同時可能使其對社會具有仇恨心理,不適合其成長及刑罰目的。對其不起訴,讓其繼續完成學業,不僅有利于保護青少年,體現法律的人性關懷,同時也使國家教育資源不被浪費,并且使其對社會和司法機關抱有感激之心,更能激起其奮進、成才之力量。
綜上所述,辯護人懇請貴院從教育、挽救一個失足青年的角度出發,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繼續完成學業的機會,依法對H某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
辯護人:張萬軍
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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