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的前女友陳某因在網上發帖控訴并索要高額分手費,被警方以 “涉嫌敲詐勒索” 刑事拘留。今天和大家聊聊,哪些行為看似‘維權’,實則可能坐牢?
分享三個典型案例
1、虛構謠言敲詐:張三懷疑培訓機構老板和主播有私情,就編造“婚內出軌”“猥褻兒童”等謠言,通過電話騷擾、網上發帖、虛假舉報等手段,威脅老板給她100萬。老板被逼得自殺未遂,最后張三被判了8年7個月。這里關鍵要記住,就算沒拿到錢,只要威脅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像把人逼得自殺這種,那就構成犯罪了。
2、“裸聊”陷阱:張三團伙在緬甸搞網絡專線,用“裸聊”視頻威脅30多個受害人轉賬,總共勒索了70多萬。李四雖沒直接威脅人,但提供了技術支持,還是以共犯身份被判了4年5個月。刑法規定,明知別人搞網絡犯罪還提供技術、資金幫忙的,都算共犯。
3、外賣“碰瓷”:張三多次在外賣里放異物,然后以“投訴”威脅商家賠錢,要了3169元后,被判了7個月有期徒刑。所以,合理投訴受法律保護,但要是虛構事實去要錢,那就是犯罪。
可能很多人問,要錢到底合不合法?
首先,分手費、賠償金:合法情形是,一方因感情破裂受了精神損害,雙方自愿協商補償,像簽書面協議約定分手費,法院可能認可。但要是以曝光隱私,比如不雅照,或者造謠誹謗威脅對方,就算要的金額合理,也構成敲詐勒索。像吳某波情人陳某霖,威脅曝光婚外情要錢,被判了3年緩刑。
其次,“合法威脅”也犯罪:張三拿著李四偷稅證據,威脅“不給錢就舉報”,看似在行使舉報權,其實可能構成敲詐。刑法規定,就算威脅內容合法,比如舉報犯罪,但目的是非法占有財物,那就是犯罪。類似蕪湖一碰瓷團伙,以舉報醉駕威脅司機,最后都進監獄了。
最后,金額不影響定罪:司法解釋說,敲詐勒索2000元就能立案,30萬元以上最高可判10年。就算一分錢沒拿到,威脅行為完成了,也可能按未遂定罪。
作為律師,我必須提醒大家:根據《刑法》第274條,只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威脅手段讓人交錢,不管威脅內容真假,都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律冷知識,這些行為也違法!用家人手機安裝"查崗軟件"可能侵犯隱私罪;威脅要發"不雅照"給領導,就算沒發也構成犯罪;幫人制作"釣魚軟件"可能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網絡時代,隱私和名譽更容易成為“把柄”,但法律絕不允許以“維權”之名行敲詐之實!記住三不原則:不轉賬、不沉默、不妥協!遇到問題,找律師、找警察,遠比“私了”更安全。最后一問:如果霍某自愿給分手費,陳某還算犯罪嗎?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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