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以舉報代替管理的做法,縱然一時間能起到作用,但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銷蝕學生間的信任生態,為矛盾激化埋下隱患伏筆
一起因舉報同學引發的案件,引來了不小的爭議。5月28日,湖南高院召開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工作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這起典型案例。
據報道,宋可(化名)所在的中學嚴禁學生攜帶手機等電子設備來校,并鼓勵學生舉報違規情況。宋可發現同學周勁(化名)玩手機,趁其不在教室時向老師舉報,并從其書包里搜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由此得到老師獎勵的一瓶牛奶。
事后,不滿16周歲的周勁將舉報者宋可打傷。宋可一家起訴要求周勁、周勁的監護人付某及所在中學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最終認定由打人者周勁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宋可自行承擔20%的責任。
↑資料圖。據視覺中國
對打人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判決,相信沒有多少異議。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侵犯他人人身權利,侵權者需要作出經濟賠償。周勁違規在前,且故意打傷他人,造成輕傷二級,且沒有其他阻卻違法的正當事由,所以該賠償的還得賠償。如果周勁已成年,恐怕還難逃刑事責任。
問題是,學校和宋可為什么也要承擔一半的法律責任?對于法院判決的民事賠償比例,不理解的可能大有人在。
這是因為,從法律上來講,學校和宋可都存在一定過錯。保護財產權、隱私權、人格尊嚴,是法律的明文規定。公民個人物品,非法定情形不能處理,這是最簡單的法律常識。翻看法律,沒有哪一條款載明,一名學生可以擅自處理同學的私人物品。即便是學校規章制度允許,這樣與法律明顯沖突的“土辦法”,也應當歸入無效范圍。
宋可擅自拿走同學的私人物品并上交,嚴格說來,已經構成違法。學校未能及時指出這種行為的不當,及時做好兩人的思想工作,導致同學間的矛盾激化和升級。作為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能主體,學校對學生的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出現毆打他人致傷事件,理應就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鼓勵學生舉報違反校規行為,其實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我國法律,對于檢舉舉報,有著嚴格的規定,一般來說,所涉及的需是違法犯罪等嚴重事項。一名未成年學生,帶了手機等電子設備上學,雖然與學校規章制度不符合,但也夠不上法律的“紅線”。
審視學校立規的初衷,或許是出于“鼓勵學生自治”,嚴格校園管理,避免因此影響學習進步,但這種以舉報代替管理的做法,縱然一時間能起到作用,但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銷蝕學生間的信任生態,為矛盾激化埋下隱患伏筆。總的來講,不利于青少年的人格發展。一部《聞香識女人》的經典影片,早就講清了這個道理。
法院是一所“學校”,判決是一部“教材”。面對這起爭議性案件,法院依法明確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學校各方過錯,劃定了各方責任,厘清了權利邊界,有利于培塑校園良好風尚,也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近年來,不只是最高法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各地高院也陸續發布相關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講理、以案正行的意圖不言而喻。回到這起糾紛,當法官的法槌鄭重落下,涉及的三方主體,還有圍觀的公眾,都應從中獲取教益。當然,受益最大的還是未成年人。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柳宇霆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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