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洱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飲酒后尋釁滋事案。
2024年12月30日23時許,李某某醉酒從KTV乘坐出租車回家,司機將李某某送至目的地后跟隨李某某到其家中收乘車費。李某某拒不支付乘車費,并與出租車司機發生口角,在出租車司機離開后,李某某持刀追趕,并搶奪駕駛出租車追趕出租車司機。出租車司機在逃離過程中報警,民警后在公路邊將李某某抓獲。次日0時19分,民警將李某某送至醫院抽取靜脈血樣檢測。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33.74mg/100mL。
寧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持刀并駕駛機動車追逐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劣跡,可以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結合本案實際,以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記者 謝玉鑫 通訊員 江彥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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