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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領域,再婚家庭的財產糾紛往往因關系復雜而備受關注。當再婚配偶憑借遺囑主張房產繼承權,繼子女卻以借名買房、遺囑無效等理由激烈抗辯時,司法裁判將如何撥開迷霧,厘清權利歸屬?本文結合真實案例,以專業律師視角深度解析其中法律要點。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房產背景
趙志遠與陳淑華曾為夫妻,婚后育有四子,分別是趙大川、趙長河、趙廣海、趙小峰 。2008 年 6 月 12 日,陳淑華離世。2009年 10 月 22 日,趙志遠與李芳再婚 。2018 年 4 月 19 日,趙志遠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大興區(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的房產,該房屋登記在趙志遠名下,權利性質為劃撥 / 按經濟適用房管理 。圍繞此房的繼承,李芳與趙家四兄弟對簿公堂。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李芳):李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繼承趙志遠名下的一號房屋 。李芳稱,趙志遠晚年疾病纏身,自己婚后悉心照料。2016 年 2 月 26 日,趙志遠立下遺囑,明確一號房屋由自己一人繼承。趙志遠去世后,李芳要求趙大川、趙長河、趙廣海、趙小峰協助辦理過戶手續,遭到四人拒絕 。此前因房屋權屬存在爭議,訴訟被中止,現房屋權屬已明,故再次起訴,希望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抗辯(趙大川、趙長河、趙廣海、趙小峰):四兄弟堅決不同意李芳的訴訟請求 。他們提出,一號房屋雖經多次訴訟最終判決趙小峰借名買房不成立,認定房屋歸趙志遠所有,但該房屋應該由趙志遠的全體繼承人進行法定繼承。并且在分割這個房屋遺產之前,應扣除趙小峰支付的購房款、裝修款、物業費、取暖費、購房預期利益損失、房屋變現應交的土地出讓金 。此外,他們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不認可,認為遺囑內容即便真實,也沒有明確表明由李芳繼承,僅僅模糊表達了李芳對涉案房屋有某種用于生活補助的權利。
(三)關鍵事實認定
房屋購置與權屬:2013 年 6 月 13 日,趙志遠與甲公司簽訂書面購房合同,購買一號房屋。2019 年 9 月 27 日,甲公司開具北京增值稅普通發票,載明趙志遠房款 531896 元。2018 年 5 月 7 日,一號房屋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權利人為趙志遠,共有情況為房屋單獨所有 。
遺囑爭議:李芳主張趙志遠于 2016 年2 月 26 日訂立自書遺囑,確認一號房屋歸自己一人繼承,并提交遺囑作為證據。遺囑載明:“原使用機關宿舍后改革為自有房,后拆遷貨幣補償款 40 萬元四子趙小峰取用,后法院集資建房,趙小峰代為付款 50 萬元。我百年之后,恐妻生活欠缺,我所有大興一號房屋全部歸續妻李芳依房養老之用。立遺囑人趙志遠,2016 年 2 月 26 日?!?遺囑中貨幣補償款處按捺有手印 。趙大川、趙長河、趙廣海、趙小峰對該遺囑不予認可,認為不是合法有效的遺囑。
購房及裝修出資:趙大川、趙長河、趙廣海、趙小峰主張一號房屋系趙志遠單位集資建房,價格較為便宜,趙志遠詢問四個孩子誰要,趙小峰告知他要,故購買一號房屋時由趙小峰通過本人及配偶賬戶實際支付 50 萬元,并花費 17.58 萬元對房屋進行裝修,裝修款由趙廣海先行墊付,后在趙小峰與趙廣海之間的其他經濟往來中進行了抵扣。李芳認可趙小峰支付 50 萬元,但稱其中 40 萬元系償還之前向趙志遠的借款,剩余 10 萬元系其作為子女自愿贈與父親趙志遠;對于裝修款,她表示房屋由趙廣海裝修,具體花費情況不清楚 。此外,趙小峰還主張曾為一號房屋支付過物業費及供暖費,并提交發票予以證明。
過往訴訟情況:2021 年,李芳以遺囑繼承糾紛為由將趙大川、趙長河、趙廣海、趙小峰訴至法院,后因雙方對訴爭房屋所有權存在爭議,且趙小峰向法院提出房屋所有權確認之訴,法院裁定駁回李芳的起訴。趙小峰也曾先后以所有權確認糾紛、合同糾紛起訴,請求確認與趙志遠之間借名買房口頭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均被法院判決駁回。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李芳提交的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盡管趙大川等四人對遺囑真實性存疑,但此前訴訟中因不具備鑒定條件,鑒定機構未受理鑒定申請,且在本案中他們也未能提交充分證據反駁遺囑真實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此法院依法采信該遺囑。
(二)房屋權屬與繼承規則適用
夫妻共同財產界定:一號房屋購置于趙志遠與李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遺囑內容解釋:遺囑中 “房屋全部歸續妻李芳依房養老之用”,結合上下文及遺囑整體意思,應理解為趙志遠將其享有的房屋份額由李芳繼承。趙大川等人對遺囑內容的解讀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
借名買房主張不成立:生效判決已明確認定趙小峰借名買房的主張不成立,因此房屋繼承應按照遺囑進行,而非法定繼承 。
(三)購房及相關費用處理
趙小峰支付的購房款、裝修費以及物業費、供暖費,屬于因一號房屋產生的債務 。在繼承分割房屋時,基于公平原則,應由房屋繼承所有人李芳承擔。而趙大川、趙長河、趙廣海、趙小峰主張的購房預期利益損失及房屋變現應交的土地出讓金,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
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趙志遠名下的一號房屋歸李芳繼承所有,趙大川、趙長河、趙廣海、趙小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李芳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
李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趙小峰支付購房款 500000 元、裝修費 175800 元、供暖費及物業服務費 6758.20 元,合計 682558.20 元 。
該判決既維護了遺囑的法律效力,保障了李芳的合法繼承權益,又合理處理了購房及相關費用問題,實現了法律效果與公平正義的統一 。
案件啟示
(一)規范遺囑訂立流程
訂立遺囑務必嚴格遵循法律規定,自書遺囑要確保字跡清晰、內容完整、簽名及日期齊全;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等需滿足見證人等特殊要求。建議通過公證遺囑增強法律效力,避免日后產生繼承糾紛 。
(二)保留財產相關證據
涉及房產出資、債務等情況,應妥善保存銀行流水、收據、協議等證據 。明確款項性質,通過書面形式固定雙方約定,防止因時間推移導致證據缺失或爭議產生。
(三)重視再婚家庭財產規劃
再婚夫妻應提前通過婚前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等方式,明確各自財產范圍 。及時訂立遺囑,清晰分配個人財產,減少家庭矛盾,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遺產繼承糾紛往往牽動著親情與利益的雙重糾葛。若你正面臨類似法律困境,或對遺囑、繼承等問題存在疑惑,歡迎隨時咨詢專業律師團隊,獲取精準的法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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