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籌備次日的店鋪開張,烤鴨店店長在后廚備菜期間猝死,人社部門作出認定“視同工傷”決定,公司卻認為發病時間非工作時間,據此否認工傷。近日,昌平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某公司訴昌平區人社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昌平區政府行政復議一案并當庭宣判。
2022年3月21日起,方某在某公司擔任一家烤鴨店店長,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給方某繳納社會保險。2022年11月27日傍晚,為籌備次日店鋪開張,方某在后廚處理蔬菜,突發腦出血失去意識,被同事送醫,于11月28日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勞動仲裁機關裁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事發時該公司與方某存在勞動關系。方某父親向昌平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作出認定“視同工傷”決定。方某所在公司不服,向昌平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昌平區政府經審查,維持昌平區人社局作出的決定。公司仍不服,將昌平區人社局、昌平區政府一并訴至昌平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及行政復議決定。
昌平法院圍繞被訴行政行為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過程程序等進行全面審查。合議庭經審理認為,昌平區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昌平區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最終,昌平法院當庭宣判,駁回原告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如何確定“工作時間”?
本案雖然是個案,但是對很多勞動者來說都有借鑒意義。案件中“工作時間”是個爭議焦點,究竟該如何確定“工作時間”?員工工傷又該怎么認定呢?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建立的一種有一定從屬性的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并有權受到勞動保護。本案中,方某雖然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相關協議,但其生前在公司涉案烤鴨店擔任店長,發病時處于店內后廚備菜狀態,是為公司提供勞動,所以法院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介紹,“工作時間”一般指單位規定的正常上班時間,“工作崗位”通常指工作涉及區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只要是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收尾工作,以及確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加班和必要工間休息等,都是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進行的合理延伸。本案中,方某在店內后廚處理蔬菜也系為次日正常營業做準備工作,應當認定為發生于工作時間內。
法官提示
用人單位應自覺承擔起主體責任,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建立規范的勞動關系,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勞動者應當及時督促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強化證據意識,妥善留存考勤記錄、工資轉賬、就醫記錄、證人信息等憑證和材料。需要提醒的是,申請認定工傷的程序具有時效性,遭遇工傷后,應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BRTV新聞(記者:賈增遠)
編輯:霍天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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