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巴彥淖爾市臨河公安分局依法對兩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楊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近日,臨河公安分局刑事偵查大隊接到臨河區人民法院移交的案件線索,反映王某某、楊某夫婦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經立案偵查查明:2024年3月,王某某、楊某夫婦在出租土地后,本應按照法院生效判決的要求,將所得的13萬余元租金歸還申請執行人,卻擅自將該款項挪作他用,至今仍未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兩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對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楊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民警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臨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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