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據崇左融媒消息,廣西崇左市聯合調查組通報:
近日,網絡平臺出現“玉林市貨車司機在憑祥市遇害案兇手‘死亡’ 維權難”的相關信息。崇左市對此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成立聯合調查組全面啟動核查復查。聯合調查組將嚴格依法依規查明事實,如發現瀆職失職行為,將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調查處置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圖為廣西崇左市聯合調查組發布的通報
此前,據華商報大風新聞,2007年2月,廣西玉林市某工程公司的貨車司機徐東成因瑣事與同事李某發生口角,被對方持刀殺害。
徐東成遇害2個月后,憑祥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憑祥市檢察院移送起訴李某。2007年5月23日,崇左市檢察院出具《起訴書》,認為應對李某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李某的家屬稱李某有精神病,7月7日,憑祥市公安局委托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李某有無精神疾病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
7月20日,南寧市第五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結論:精神醫學診斷,李某系精神分裂癥,案發時處于恢復期,目前處于發病期;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案發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建議,送精神病專科醫院強制住院治療。
南寧市第五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結論
8月1日,崇左市中院《刑事裁定》,以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癥,無法出庭參加訴訟為由,中止審理。8月6日,向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出具《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對李某采取為期12個月的取保候審。
2008年8月5日,崇左市中院再次出具《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將李某的取保候審期限延長至2009年8月4日。
根據1998年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五條規定,法院不得對同一被告人重復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2021年新版司法解釋,該規定刪除)
2012年12月19日,崇左市中院對李某批準逮捕,卻發現李某于2012年11月26日后失蹤了。2013年2月25日,憑祥市公安局上網追逃李某。
徐東成的女婿席志晟質疑道,“李某取保候審到期后多年未羈押,結果在崇左市中院作出批捕決定的20余天前‘恰巧’失蹤了。”
“我們還聽說,李某在2009年至2011年期間有到過南寧、巴馬、都安、平果等地用身份證登記入住賓館的記錄,并外出打工,從事過保安和司機等多種工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嫌犯李某被宣告死亡
2016年,徐東成的家屬向憑祥市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1月21日,法院立案審理。
2017年6月29日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沒有有效證據充分證實李某對徐東成造成侵權。
理由是,崇左市中院并沒有對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案件進行判決,致使本案在民事部分無法就李某對徐東成是否有人身侵權事實進行定論,故受害者家屬主張李某對受害人徐東成的死亡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并由其妻子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2018年5月30日,李某被判決宣告死亡。
圖為受害者家屬提供的各類文件
席志晟梳理前期材料,稱發現了這起案件的多個疑點,“我研究了幾個月,認為案件之中,存在公職人員瀆職、玩忽職守等問題。”
他解釋道,“2008年時,我國的法律是不允許對同一當事人重復取保候審的,2009年取保候審結束后,也沒有繼續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即便在取保候審期間,李某按理不能離開市區,結果他前往南寧等多地,甚至有明確的酒店入住記錄,咋就沒人管?”
2024年11月,席志晟通過中國檢察網進行投訴。11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認為不屬于其管轄,移送至崇左市檢察院辦理。
2025年4月29日,崇左檢察院出具《群眾來信回復函》,檢方認為,李某逃脫期間沒有造成嚴重影響,3名法官雖有玩忽職守行為但不構罪。
來源:九派新聞綜合崇左融媒、華商報大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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