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順風車平臺下單運送一只純種德國牧羊犬到指定地點進行配種,結果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車輛后備箱損壞后導致德國牧羊犬跑了。事后,犬只主人將順風車司機和平臺方所屬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損失65000元及當時支付的運費。經一審和二審,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綜合考量雙方對犬只價值的舉證情況、雙方訂約及履約中的過錯情況,判定順風車司機賠償犬主損失5萬元。
托運途中發生事故,順風車上準備配種的純種德國牧羊犬跑了
6月13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了解到,陳某自某順風車平臺下單順風車,2023年4月23日,自北京市朝陽某公交站至石家莊市北后街,胡某駕車接單。陳某為此在平臺支付198.1元。2023年4月20日,陳某與胡某通過微信溝通車輛是否可裝下狗籠的問題。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某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載明:事故時間2023年4月24日2時05分許,事故地點新元高速公路249公里+850米處元氏方向。當時,靜某駕車追尾胡某車后又使其車撞到中央護欄,致胡某車輛后備箱損害,導致車內拉運一條狗跑丟,兩車損壞、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靜某負主要責任,當事人胡某負次要責任。
一審訴訟中,平臺方稱此前注冊順風車車主姓名為張某,與實際駕駛人不符。陳某提交《純種德國牧羊犬電子血統證書》,金額為65000元收據等證據,用以證明涉案犬只的價值。平臺《順風車合乘公約》順風車乘客責任中載明:禁止“物品托運”“單獨運送寵物”等活物,以及其他財產托運等行為。順風車車主責任載明:車主向平臺提供的信息(如行駛證、駕駛證等)應真實、準確、完整。由車主提供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如證件超過有效期、暫扣等)所導致的責任或損失,均由車主獨立承擔。禁止出行時車主或車輛與注冊信息不一致。若因車主在合乘前未確保車主或車輛與注冊信息不一致,導致注冊用戶及/或注冊車輛與實際合乘的人員及/或車輛不一致,則雙方系脫離平臺達成新的合乘關系,新合乘關系中車主無法享受平臺提供的任何服務和保障,應自行承擔后果。
一審訴訟中,胡某稱張某系胡某配偶。而經平臺公司核實,其因涉案訂單向胡某結算運費198.1元。一審法院認為,陳某與胡某通過順風車平臺撮合成立運輸合同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因胡某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陳某財產損失,胡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順風車平臺基于經驗制定發布的平臺公約的目的是厘清各方法律關系,保障司乘安全。本案中,雙方系通過順風車平臺系統撮合訂立合同,應視為雙方認可平臺公約。現陳某、胡某違反平臺公約規則單獨托運寵物,導致損失的發生,雙方均應對損失承擔責任。陳某所提交的證據能夠初步證明犬只的價值,但證明力相對較小,一審法院綜合考慮犬只的價值情況,雙方訂約、履約中的過錯情況,對胡某應當賠償陳某的損失數額予以酌定。
順風車平臺方已完成己方義務,陳某主張平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平臺方已完成相關服務,陳某向平臺支付的費用已向胡某結算,陳某要求平臺方退還其已支付的運費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判決:胡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陳某損失5萬元;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車主覺得酌定金額過高上訴,法院綜合考量維持賠償5萬原判
胡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主張陳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犬只價值,陳某違反《順風車合乘公約》應承擔相應責任,一審酌定金額過高。陳某則提交了血統證書,還出具了涉案犬只配種記錄。
法院認為,順風車平臺系提供信息交互的居間服務,并通過平臺公約明文告知用戶“禁止單獨運送寵物”、出行時車主或車輛與注冊信息應當一致等信息,但陳某、張某通過該平臺達成合意形成訂單后,將車輛實際駕駛人變更為胡某,并由胡某進行涉案犬只的運送,故陳某、胡某系脫離平臺達成了新的合乘關系,一審法院對陳某有關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綜合全案情況及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胡某應向陳某賠償的損失金額。
法院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陳某與胡某成立運輸合同關系,胡某應當履行承運人的義務,將涉案犬只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但運輸過程中,胡某駕駛車輛被追尾、后備箱損壞后涉案犬只丟失,現胡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犬只丟失系上述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造成,故胡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陳某作為托運人,違反《順風車合乘公約》中有關“禁止單獨運送寵物”的規則,對涉案犬只托運方式的選擇上存在過失,且未能審慎審查順風車司機資質,對于其自身損失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為證明涉案犬只價值,陳某提交了收據、犬只血統證書、繁育證書、證明及為考取某證書等支付的費用等證據材料,已完成對犬只價值的初步舉證,胡某雖否認其運輸丟失的犬只系價值6.5萬元的德牧犬,但未就其主張提供反駁證據予以佐證,故一審法院綜合考量雙方對犬只價值的舉證情況、雙方訂約及履約中的過錯情況,酌定胡某賠償陳某損失5萬元,并無明顯不當。胡某的上訴意見,理據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納。綜上所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郭一鵬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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