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私自轉供臨時電源給業主使用并自行安裝分表計量裝置計量收取業主電費的行為,不符合國家相關用電規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業主是否應向物業公司繳納電費。
恩平某小區開發商要進行土地規劃改遷工程。包括梁某在內的多名小區二期業主,所居房屋原由小區二期項目的二號配電房供電,入住時均與供電單位簽訂了劃扣電費委托協議并開通用電賬戶,每月電費自行扣繳。小區開發商因改遷工程,將二號配電房及相應區域的送電電纜、計量電表拆除,并自行注銷了相應區域業主們的用電賬戶。包括梁某在內的業主們在沒有配電房和用電賬戶的情況下,日常用電由小區物業公司從其他區域的臨時電源拉線供給,物業公司自行安裝計量裝置為業主們計算用電量并收取電費。
2023年10月,物業公司以其代梁某墊付2019年7月至2023年6月的電費,梁某應予返還為由,提起本案訴訟。
恩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梁某提交的《銀行劃扣電費委托協議》能夠證明其原本的自用電費繳納方式是通過銀行劃款直接向供電單位繳納。在梁某用電賬戶被注銷后,物業公司與梁某并未就后期用電及代收代繳電費問題簽訂有相關協議,故物業公司主張收取梁某電費已超出雙方約定的物業服務及收費范圍。物業公司就其從臨時電源拉線給梁某等小區業主使用并自行安裝分表計量裝置的行為,未能提供電力主管部門相關備案審批資料,其私自轉供電不符合國家相關用電規定。而物業公司提交的電費明細表,為其自行制作且未經小區業主進行確認,提交的電費繳費發票既無法區分其所繳電費包含的區域,亦無法從中區分出梁某應繳納的電費金額,故物業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代梁某實際支付了電費。據此,判決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例涉及國家電力能源安全問題,亦與普通百姓日常用電權利與用電安全息息相關。本案裁判對物業公司違規收取電費的行為不予支持,明確物業公司具有保障業主用電安全的義務,并督促相關人員盡快整改區域內的電力配套設施,切實保障業主安居樂業的合法權益的同時,對社會上存在的此類擅自變更用電及轉供電違規行為亦起到告誡和警示作用。
電力系萬家,法治護民心
民生無小事,案件從無大小之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應機械化地“結案了事”,而應該是“案結事了”。通過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還應考慮到案件背后反映的社會現象,兼顧社會影響,裁判的結果應當是引導社會尊崇法律、相信法律、擁護法律權威。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相關電力法律法規對供電企業資質、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終止用電等的審批程序及電費計量均進行嚴格限制。如個人或單位未經審批擅自增加用電容量,私自轉供電,自行安裝電表給其他用戶并進行收費的,不僅不符合國家安全用電標準和影響電網系統的正常運行秩序,亦可能對各用電戶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隱患,一旦損害發生,后果將不堪設想。本案中,因小區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擅自拆除電房、私裝臨時用電導致小區業主未能正常用電長達四年之久。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業主亦多次反映臨時用電導致其房屋中的電器燒壞、經常停電等問題,正常用電的需求不僅無法得以滿足,還反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本案亦非個案,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時有發生,本應齊心協力共建美好家園的雙方卻時常對簿公堂。倘若本案支持物業公司主張電費的訴求,不僅是對不法行為的支持,縱容物業公司隨意違規進而侵害業主的權利,更可能會導致雙方關系進一步惡化,不利于小區建設和管理,對社會的穩定也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本案裁判結果讓物業公司清晰認識到此類違規收費行為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同時提醒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服務時,應充分聽取業主意見,進一步加強溝通,提供優質服務。當物業公司和業主雙方互尊互信,才能避免矛盾糾紛發生,解決問題根本。本案判決后,涉案小區對電力配套設施進行整改,現已整改完畢,小區業主的用電安全得到保障。
審核:黃慧辰
編校:邵靜紅 張涵青
編寫:鄭夢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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