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或變更職位、降低職務,員工能否解除合同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所以調崗屬于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原則上需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
如果公司未經員工同意擅自調整崗位或降低職務,可能構成違法。
那么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當然可以,法條甩出來[得意]《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二項。
這里小律提醒,遇到單位不合理調崗,要書面提出拒絕,并及時收集用人單位不合理調崗的證據。千萬不要采取曠工的方式對抗公司,以免公司以曠工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關系,一定要保持在原崗位繼續提供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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