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借款合同一般會約定:如借款人違約,則貸款人因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全部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這一做法在各類經營主體與銀行的金融借款合同中尤為普遍。
那么,因房貸逾期被銀行起訴,借款人要全額承擔銀行支出的律師費嗎?
01
案情簡介
2009年11月,郭某、孫某夫婦與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向銀行貸款15萬元用于購房,合同中雙方約定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
2020年始,郭某、孫某經歷家庭變故以致房貸逾期,至2024年1月16日,償還結欠本息、罰息后,尚欠本息10941.34元。2024年3月,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郭某、孫某償還欠款,并承擔其為本案訴訟產生的律師費7046元。
郭某收到法院應訴通知書后,很快將借款本息全部還清。銀行稱律師費已實際支付,故要求郭某、孫某承擔該筆費用。
02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孫某逾期還款存在違約行為,銀行有權通過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本案爭議焦點是郭某、孫某是否需要承擔銀行所支付的律師費。因雙方借款合同約定了如借款人違約,貸款人所產生的律師費由借款人承擔,故郭某、孫某應當承擔銀行支出的律師費。
但本案中銀行主張的律師費已達到債務本金的64%,如不予調整將導致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利益的嚴重失衡。綜合江蘇省律師費收費標準及本案爭議金額、案件難易程度,基于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本案律師費為2556元。
03
法官評析
為降低合同風險或者維權成本,很多合同中雙方會約定“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所有費用均由違約方承擔。”如若合同合法有效,則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約定的律師費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公平原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對損失賠償的確認規則,對判斷銀行因訴訟而產生的律師費是否合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但在金融糾紛中,律師費收費標準不一,為保障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平衡,約束債權人濫用權利,防范道德風險,司法實踐中還應當結合個案實際情況綜合判斷律師費的合理金額。
本案中,法院綜合考量案件爭議金額、難易程度及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最終酌定郭某應當承擔律師費2556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來源:宜興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李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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