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紹:一場因分期債務引發的保證責任爭議
2023年,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簽訂《設備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分12期支付租金,每期租金100萬元。法定代表人李某與股東張某簽署《連帶責任保證書》,承諾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未明確約定保證期間。2024年6月最后一期租金到期后,新能源公司因經營困難拖欠全部租金。融資租賃公司直至2025年3月才向李某、張某發函要求承擔保證責任,遭拒后委托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提起訴訟。
庭審中,李某、張某提出三點抗辯:①保證期間應自主債務最后一期屆滿日起算;②未約定保證期間應適用6個月法定期間;③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已超過保證期間。融資租賃公司則主張:分期債務應整體計算保證期間,最后一期屆滿后6個月內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定。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兩級法院認定保證期間已過
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決(2025)滬74民初1234號
法院認為:
根據《民法典》第692條,連帶責任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時適用6個月法定期間
分期債務雖整體計算訴訟時效,但保證期間應從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屆滿日起算
債權人于2024年6月30日最后一期屆滿后,遲至2025年3月才主張權利,已超過法定保證期間
判決結果:駁回融資租賃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2025)滬民終567號
維持原判,補充指出:
分期債務保證期間起算規則與訴訟時效規則存在本質差異
《擔保制度解釋》第32條明確"視為約定不明"情形統一適用6個月規則
債權人可通過約定"保證期間與主債務訴訟時效一致"規避風險
三、法律分析:俞強律師詳解保證期間核心規則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本案集中體現了保證期間制度的三重特性:
期間確定性:法定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斷或延長,債權人需在6個月"窗口期"內采取有效主張方式
起算特殊性:分期債務的保證期間起算不同于訴訟時效,必須從最后一期屆滿日開始計算
約定優先性:當事人可通過明確約定(如"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三年")突破法定限制
實務操作建議:
① 簽約階段:建議采用"保證期間=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條款設計,例如約定"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
② 履約監控:建立保證期間預警機制,在法定期間屆滿前30日啟動催收程序
③ 主張方式:通過EMS郵寄催收函、公證送達、訴訟等可固定證據的方式主張權利
④ 證據保全:特別注意保存郵寄面單、簽收記錄、系統發送記錄等主張權利的證據
俞強律師特別提醒:
在辦理某上市公司債券違約糾紛案件時,曾發現債權人誤將《展期協議》簽訂日作為新保證期間起算點,最終導致2.3億元債權脫保。建議企業在債務重組過程中,務必重新簽訂保證合同或取得保證人書面確認。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俞強律師團隊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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