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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登記在父親名下的房屋,本應是親情的延續,卻因母親離世后引發家庭紛爭。子女指責父親剝奪繼承權,父親反訴子女未盡贍養義務,這場房屋遺產爭奪戰,法院如何依據法律厘清是非,作出公正裁決?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財產背景
趙建國與李芳曾是夫妻,二人育有子女趙曉東、趙曉雨 。2021 年 1 月 14 日,李芳因病離世,留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一號房屋,成為子女與趙建國爭奪的焦點。一號房屋登記在趙建國名下,登記時間為 1995 年 3 月 27 日,且趙建國與李芳在 2019 年 4 月 24 日登記離婚,同日簽訂離婚協議,約定一號房屋離婚后出售款各得 50%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趙曉東、趙曉雨):
要求繼承分割一號房屋;
理由:被告趙建國剝奪了自己的合法繼承權,占有母親遺留的房屋。自己對母親盡到了贍養義務,在母親患病期間多次前往醫院照顧,要求各繼承涉案房屋的 1/6 份額 。
被告抗辯(趙建國):
認可親屬關系,但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稱二原告長達四十年未對自己和李芳盡贍養義務,從未前往醫院看望老人,不應分得遺產;
強調自己一直與李芳共同居住,雖已離婚但對李芳盡到全部扶養和生養死葬義務,李芳的遺產應由自己繼承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財產權屬:一號房屋登記在趙建國名下,屬于其與李芳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協議約定房屋出售款雙方各占 50% 。
證人證言:
保姆張某 1:2019 年 11 月起擔任住家保姆,從未見過趙曉東、趙曉雨。2020 年李芳生病住院,多次聯系二人未果。
保姆宋某 1:2019 年 6 - 11 月擔任保姆,期間僅見趙建國與李芳共同生活,李芳病重住院也未見到二原告 。
街坊孫某 1:與趙建國、李芳相識多年,從未見過二人子女前來探望 。
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界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一號房屋為趙建國與李芳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協議雖約定出售款分配方式,但房屋未實際出售,故其中 1/2 份額屬于李芳遺產 。
(二)繼承方式確定
因李芳生前未留遺囑,本案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趙曉東、趙曉雨作為子女,趙建國作為配偶,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李芳遺產 。
(三)贍養義務與遺產分配
雖然趙建國提供證人證言,證明二原告未盡贍養義務,但證人證言存在局限性,且趙曉東、趙曉雨對證人證言提出合理質疑 。在無充分確鑿證據證明二原告未盡贍養義務的情況下,法院綜合考量,認定三人應共同繼承遺產。同時,考慮到趙建國與李芳離婚不離家的特殊情況,在遺產分配上對其適當傾斜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趙建國名下一號房屋中屬于李芳的份額,由趙曉東、趙曉雨、趙建國共同繼承,繼承后,趙曉東、趙曉雨各占房屋 1/6 份額,趙建國占 2/3 份額 。該判決既遵循法定繼承規則,又綜合考慮各方實際情況,平衡了繼承人之間的利益,維護了繼承秩序的公平公正。
案件啟示
(一)贍養義務留存證據
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時,應注重留存證據,如醫療費用支付憑證、陪護記錄、聊天溝通記錄等 。在遺產糾紛中,充分的證據可有力證明自身盡到贍養責任,避免因舉證不足在遺產分配中處于不利地位。
(二)財產約定明確細節
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離婚協議或財產約定應盡可能明確具體 。本案中房屋未明確繼承歸屬,導致后續糾紛。建議對財產處置方式、時間節點等細節作出清晰約定,減少爭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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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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