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的大學生朱某半夜在火車站附近被女子領到住宿的地方,該女子問朱某是否需要泄火,價格便宜。
朱某同意后,交了50元與48歲的賣淫女牛某達成嫖娼協議。
但是,因為年少氣盛,朱某20分鐘還沒有與牛某完成x行為。
牛某為接下一單生意,催促朱某快一點,并說一般人都是5分鐘就結束了,有這時間她都做5單了。
朱某正在興致頭上依然不緊不慢,牛某于是拒絕繼續發生關系。
朱某大怒,對牛某毆打幾拳后強行與其發生了關系,又過20分鐘后朱某完成。
牛某覺得委屈立即報警,經過鑒定其被打成輕傷。
朱某和牛某賣淫嫖娼的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朱某以金錢交換x行為的機會。
而牛某為了50元錢出賣身體,兩人的行為屬于賣淫和嫖娼,根據治安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應當對兩人進行行政拘留并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朱某毆打牛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朱某因不滿牛某不愿意發生性關系而實施毆打行為,其毆打行為直接導致牛某受傷,經過法醫鑒定朱某為輕傷,達到了故意傷害罪刑事立案標準。
朱某已滿16周歲,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其依法應當對故意傷害罪負刑事責任。
朱某強行與牛某發生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方式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牛某同意發生性關系的主觀意思表示可以隨時改變。朱某和牛某前20分鐘發生關系屬于兩人自愿的行為,這屬于賣淫和嫖娼的違法行為。
但是當牛某提出不愿意發生性關系的時候,朱某已經失去了繼續與牛某發生關系的正當理由。
朱某使用暴力強行與牛某發生關系,其屬于典型的侵犯婦女性的自主決定權的行為。
盡管牛某為48歲的賣淫女,但是其x自由和x權利依然應當受到刑法的保護。
因此朱某犯強奸罪,可以判處3年-10年有期徒刑。
但是因為本案因兩人嫖娼而起,牛某對案件強奸案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對朱某從輕處罰。
朱某作為一名大學生,本應該好好學習,天天向上,把有限的時候投入到無限的理想之中,
其禁不住誘惑實施嫖娼行為,本來只是一個違法行為,但是后面實施毆打并強奸的行為徹底葬送了前途。
故意傷害罪和強奸罪兩罪并罰最低也要判個四五年,大學對于判刑的學生也要開除,這真是一個性沖動引發的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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