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網友咨詢:
公司單方調崗,員工可以拒絕嗎?
林麗蓉律師解答:
公司因生產工作需要,確實需要變動員工工作崗位時,要先同員工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變動,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若雙方合同中約定了根據公司工作需要,可以變更工作地點,且用人單位的調崗正當、合理,勞動者是應該服從調崗安排的。若企業作出的工作地點調整不合理,亦沒有提供相應的補貼或便利條件,應視為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員工可拒絕。
市場變化萬千,經營模式要順應市場調整,加上現代人力資源管理方式對員工素質的要求也涉及調崗,因此合理調崗是一種企業常見的管理行為,也是自主用工的一種體現。公司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的情形包括: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公司也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調崗。
林麗蓉律師補充:
勞動關系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其既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本民事原則,還體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身份關系屬性。用人單位基于用工自主權,有權根據經營的需要,依法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和工作安排。員工不服從公司調崗安排,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林麗蓉律師
執業于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辦案一線實戰律師,豐富的辦案技巧與庭審經驗,用心服務,用專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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