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其中不少案件取得無罪、輕罪、改判等效果)
導語:近幾年來,隨著傳統文化復興熱潮,國學培訓、風水咨詢、祈福消災等服務市場蓬勃發展,但同時也催生了大量以“國學”為名的詐騙犯罪指控。此類案件因涉及傳統文化與現代法律的價值沖突、民事欺詐與刑事犯罪的邊界模糊,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爭議焦點。
肖律師團隊近年來承辦過多起國學類詐騙案件,深刻體會到此類案件的辯護不僅是法律條文的解釋之爭,更是程序、證據、實體三大維度的系統工程。本文將從國學詐騙案件的入罪邏輯切入,結合最新司法案例與實務經驗,系統闡述打掉詐騙罪指控的六大辯護策略,為復雜文化產品的刑事風險防范與辯護提供專業指引。
一、國學詐騙案件的入罪邏輯與特征
國學類詐騙案件的核心指控邏輯通常表現為:行為人通過虛構身份資質、偽造文化傳承等方式建立權威人設,繼而以災難話術制造恐慌心理,最終以“消災解難”為名騙取高額財物。其行為模式高度契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閉環:“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獲取財產→被害人財產損失”。
從司法實踐看,此類案件呈現四大典型特征:
1. 身份包裝系統化:謊稱“故宮博物院研究員”“道教第XX代傳人”“佛教協會認證大師”等頭銜,甚至偽造官方機構授權證書。如(2023)魯xx刑初xx號案中,被告人林某某自稱“佛道雙修高人”,但實無任何宗教資質或學術背景。
2. 災難話術標準化:利用“血光之災”“家族厄運”“財運受阻”等話術制造恐慌。某案中,詐騙團伙甚至編寫《災難話術手冊》,針對不同年齡段、職業群體設計差異化恐嚇方案。
3. 高價變現多元化:通過“開光法器”“改運法事”“國學課程”等形式變現,如某案中成本30元的水晶球售價達9800元,承諾“無效退款”卻設置層層障礙。
4. 逃避監管隱蔽化:采用馬甲賬號運營、頻繁更換辦公場地、使用加密通訊工具等手段逃避監管。某涉案公司三年內更換7處辦公地點,每次被投訴后即重新注冊公司繼續經營。
入罪關鍵節點在于控方如何構建證據鏈條:身份虛假性鑒定→話術欺騙性認定→高價無對價證明→資金去向追蹤→逃匿行為固定。辯護人需針對每個節點制定反制策略,而破解重點當屬非法占有目的的精準打擊。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精細化辯護策略
詐騙罪構成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即行為人意圖在不履行任何義務、不付出任何對價前提下將對方財物據為己有(“空手套白狼”)。而國學類案件中,只要行為人提供了具有文化價值的實質服務,即便存在夸大宣傳,仍屬民事欺詐范疇。辯護需從三個維度展開:
1. 履約能力的實質審查
資質與能力分離論證:即使身份頭銜存在夸大,若確有國學專業能力,不成立根本欺詐。如辯護人辦理的某周易培訓案,雖然講師“國學泰斗”頭銜系包裝,但其持有教育部認證的傳統文化教師資格證,課程內容包含《易經》六十四卦系統講解,司法機關最終采納“實質教學能力存在”的辯護觀點。
服務價值客觀化:委托行業協會對服務內容進行價值評估。某風水咨詢案中,辯護人提交省民俗學會出具的《傳統建筑風水評估服務標準》,證明涉案的房屋布局咨詢符合行業規范,具有市場對價性。
2. 資金去向的經營性論證
資金循環證明:通過會計審計證實資金持續投入經營。某國學書院被控詐騙案中,審計報告顯示78%資金用于場地租金、教材開發、講師薪酬等經營支出,僅22%用于股東分紅,遠低于詐騙案件常見的揮霍比例。
持續經營證據:整理完稅證明、社保繳納記錄、供應鏈合同等證明持續經營。辯護律師曾在審查起訴階段提交涉案企業連續三年的完稅憑證(累計納稅超百萬元),有力反駁了“詐騙公司”的指控。
3. 退款機制的實操驗證
設立專門售后部門:證明存在糾紛解決機制。某案涉案公司設立“復購部”處理客戶投訴,案發前一年退貨退款率達17%,證明其承擔履約責任而非非法占有。
民事判決確權:收集生效民事判決證明糾紛性質。某養生機構被控詐騙案中,辯護人調取三份生效判決均認定“服務合同糾紛”,成為阻斷刑事定性的關鍵證據。
辯護箴言:當公訴人將“高額利潤”等同于“非法占有”時,請用會計賬簿拆解謊言;當司法慣性將“夸大宣傳”等同于“刑事詐騙”時,請用退款記錄還原真相——每一分經營投入都是擊碎有罪推定的子彈。
三、欺詐行為的實質性認定辯護
僅有虛構身份或災難話術,不足以認定刑法意義上的欺詐行為。辯護需從實質層面解構“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法律內涵:
1. 資質包裝≠根本欺詐
權威背書與實質能力分離:若宣傳內容與傳統文化無本質差異,身份包裝僅屬商業推廣手段。如張三雖虛構“故宮研究員”身份,但其講授的《道德經》內容與學術觀點一致,此種情形不構成刑事欺詐。
行業慣例舉證:收集同類機構宣傳材料證明包裝系行業常態。某案辯護人提交十余家知名國學機構宣傳冊,均存在“大師”“傳人”等頭銜包裝,成功論證被告人不具有欺詐故意。
2. 話術性質的法律定性
傳統文化理論支撐:基于《易經》《黃帝內經》等典籍的推演不屬于虛構事實。某案中風水師斷言“住宅缺角影響氣運”,辯護人邀請民俗專家出庭說明該觀點源于《八宅明鏡》,屬學術觀點分歧。
心理慰藉功能論證:災難話術如具有心理疏導作用,可否定欺騙性質。某佛學機構案中,多位客戶證言稱“明知運勢說辭不可驗證,但獲得心靈安寧”,司法機關采納“主觀效用存在”的辯護觀點。
3. 被害人主觀認知阻斷
風險認知證據:收集買家明知風險的證據。如梁女士在博物館鑒定為仿品后仍繼續購買“開光法器”,證明其購買動機是情感需求而非投資。
專業買家抗辯:證明購買者具有專業知識。某案中三名“被害人”系收藏協會會員,購買前多次討論工藝細節,辯護人據此主張其決策不受話術影響。
辯護突破點:重點審查被害人報案材料與首次詢問筆錄的一致性。實務中發現,不少案件存在偵查人員誘導被害人將“心理安慰”表述為“深信不疑”的情況,通過比對多次陳述矛盾可瓦解指控基礎。
四、因果關系斷裂的辯護路徑
詐騙罪要求被害人財產處分與欺詐行為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國學類案件可從三重路徑切斷該因果鏈條:
1. 購買動機多元化解構
社交需求證明:調取聊天記錄證明購買為融入圈子。某“國學沙龍”案中,會員群聊天顯示多人購買課程是為結識人脈,辯護人據此阻斷“錯誤認識”的指控。
文化消費屬性:引入文化消費理論論證決策多因性。某書法拍賣案辯護人聘請消費行為學專家出庭,證明藝術品購買中情感因素占比超60%,價格敏感度低。
2. 專業客戶證言體系
專家買家證言:收集具有專業背景購買者的證言。某古董直播案中,辯護人邀請兩位省級收藏協會會員出庭,證明其明知是仿品仍出于審美價值購買。
復購行為分析:通過復購率反證未陷入錯誤認識。某案起訴書指控被害人“受騙”購買30萬元課程,但辯護人調取其三年復購7次的記錄,質疑“持續受騙”的合理性。
3. 風險提示的證明效力
書面風險告知:合同載明“效果因人而異”等免責條款。某風水服務案中,合同明確“不保證改運效果”,辯護人據此主張雙方成立服務合同而非詐騙。
平臺顯著提示:直播間標注“娛樂性質”字樣。如“安琪不忘初心”直播間左上角明確標注“劇情虛構”提示,履行了風險告知義務。
圖表:國學類案件因果關系斷裂論證體系
| 指控要件 | 控方證據 | 辯方破解策略 | 證據收集指引 |
| 信息不對稱 | 被害人陳述“相信大師身份” | 客戶詢問制作工藝記錄 | 售前咨詢錄音、聊天記錄 |
| 錯誤認識 | 證人證言“承諾必有效果” | 合同風險提示條款公證 | 格式合同、告知書 |
| 財產處置 | 銀行支付流水 | 多次復購同類型服務 | 消費歷史數據 |
| 損失認定 | 售價與成本價差額審計 | 市場同類服務價格區間 | 行業協會價格指南 |
五、程序與證據辯護的雙軌戰術
(一)程序辯護的戰術應用
1. 管轄權異議精準打擊:針對跨區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某網絡國學案中,辯護人指出直播平臺服務器在A省,簽約地在B省,消費者分布在C省,但辦案機關D省無任何連接點,成功迫使案件移送。
2. 鑒定意見雙重質證:
資質缺陷:文物類鑒定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許可,民間機構出具的意見無證據能力。某案控方委托的“文物鑒定中心”實為商貿公司,辯護人成功排除該鑒定。
方法不科學:“眼學鑒定”主觀性強。某陶瓷案辯護人邀請三位專家對同一瓷器作出差異結論,揭露鑒定主觀性。
3. 電子數據合法性審查:
提取程序違法:在H某某案中,公安機關提取電子數據未制作提取筆錄,未經被告人簽字確認,被依法排除。
數據完整性存疑:證明直播錄像經過剪輯。某案辯方委托鑒定發現關鍵話術視頻存在23處剪輯點,控方證據被推翻。
(二)證據辯護的攻防要點
1. 被害人樣本代表性反制:當控方僅提供部分“被害人”證言時,通過大數據分析證明其不具代表性。某案涉案金額5000萬元,控方僅提取20名被害人(占比0.1%),辯護人調取平臺數據證明滿意率超85%,徹底顛覆指控基礎。
2. 有利證據體系構建:
未報案客戶證言:征集未報案客戶證言證明服務價值。某案辯護人收集102份用戶證言,證明課程改善親子關系,法院采納率達70%。
行業權威背書:引入學術機構對服務內容的正向評價。某易學案中,辯護人提交某大學哲學系教授對課程體系的學術鑒定,證明內容具有文化價值。
3. 審計報告多維破解:
成本核算錯誤:控方審計忽略隱性成本。某案將場地裝修費200萬元錯誤計入犯罪成本,辯護人補充租賃合同證明屬必要經營支出。
價值評估片面:僅按原材料計算商品價值。某法器案中,辯護人引入工藝美術師證言,證明手工鍛造成本是材料價的10倍。
程序辯護黃金法則:對《訊問筆錄》簽字前必須核對是否與供述一致,不一致處要求修改或補充注明“以上筆錄與我所說不符”,否則拒絕簽字——這是當事人保護合法權益的重要程序屏障。
六、罪名轉化的出罪路徑
當詐騙罪指控難以全案推翻時,可引導案件向輕罪方向轉化:
1. 虛假廣告罪的轉化要件
核心突破口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與非法營利目的的本質差異。在國學服務存在實質內容、資金用于持續經營的情形下,即便廣告宣傳存在夸大,也應定性為虛假廣告罪。
基礎交易存在:證明實際提供了文化產品或服務。某案中,雖然“大師手稿”系印刷品,但每份均含獨家注釋,法院認定具有文化價值。
價格未嚴重偏離:舉證同類服務市場定價區間。某風水策劃案中,辯護人提供三家上市公司同類服務報價(均高于涉案收費),否定價格欺詐指控。
2. 非法經營罪的適用空間
在未取得特許資質情形下從事文物鑒定、拍賣等活動,可爭取非法經營罪定性:
無文物拍賣資質:某公司未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開展線上拍賣,被認定非法經營罪。
超范圍經營宗教服務:某機構未經備案開展宗教性收費服務,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3. 民事欺詐的定性路徑
當涉案行為不符合任何刑事犯罪構成時,應堅決主張民事欺詐性質:
退貨機制運行正常:證明存在有效售后渠道。某案涉案公司設有400客服熱線,年處理退貨申請1321件,法院認定屬民事糾紛。
民事判決確權:收集相關民事判決證明糾紛性質。某養生儀案中,三份生效判決均按服務合同糾紛處理,阻斷刑事介入。
表: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核心要件對比
| 辨析維度 | 詐騙罪 | 虛假廣告罪 |
| 主觀目的 | 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 非法營利 |
| 客觀行為 | 完整詐騙鏈條(含財產處分) | 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 |
| 侵害法益 | 公私財產所有權 | 廣告管理秩序+消費者權益 |
| 對價提供 | 無實質性對價 | 有基本合格產品或服務 |
| 資金去向 | 主要用于個人揮霍 | 投入生產經營循環 |
結語:刑事辯護的專業化堅守
國學文化服務的刑民邊界之爭,本質是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的對話。辯護律師當以構成要件為標尺,以證據質證為武器,以程序正義為壁壘,在尊重文化多樣性的同時堅守法律底線。“當傳統文化遇上市場經濟,既不能允許借國學之名行詐騙之實,也不應將所有商業包裝都刑事犯罪化”——這恰是刑事辯護專業價值的彰顯。
正如肖文彬律師所言:“當公訴人將廣告宣傳等同于詐騙手段時,請用履約記錄構筑城墻;當司法慣性將民事糾紛推向刑事犯罪時,請用資金流向繪制真相;當有罪推定遮蔽公平正義時,請用程序規則打開天窗——每一份錯誤指控的瓦解,都是刑辯專業主義的勝利。”國學類詐騙案件的辯護,需要的不僅是精湛的法律技藝,更是對文化傳承與法律底線平衡的深刻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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