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帥可聰 北京報道
一個裝有198萬元現金的黑色拉桿箱,兩個市值合計約1500萬元的股票賬戶,牽出青海省應急管理廳原廳長韓向暉與包工頭張某之間長達七年的權錢交易。
2025年6月6日,青海省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法院(下稱“平安法院”)公布的張某行賄罪一審判決書顯示,在韓向暉任職祁連縣委書記期間,張某借助其職務之便承攬了多項工程,后向韓向暉行賄約803萬元。平安法院一審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80萬元。
這是一起以股票賬戶為載體的新型賄賂案件。判決書顯示,198萬元現金之外,張某還通過兩個股票賬戶向韓向暉行賄約605萬元。張某代為操作這兩個股票賬戶買入貴州茅臺、五糧液等股票,盈利894萬元、收益率達147%。法院最終認定,股票增值部分屬于違法孳息,不計入行賄犯罪數額,但應依法予以沒收。
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行賄行為不僅損害社會公平正義,還會給行賄者和受賄者帶來嚴重的法律后果。利用股票行賄是一種相對隱蔽的行賄手段,但依然有跡可循,這一案例也警示所有潛在的行賄者和受賄者,任何不正當的經濟利益獲取行為,無論其手段多么隱蔽,最終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包工頭行賄獲刑十年
2017年春節前的一天,青海省西寧市濱河路某家屬院后門,張某將一輛黃色大眾朗逸轎車的鑰匙交到韓向暉手中。看似尋常的借車背后,實則后備箱里放著一個裝滿198萬元現金的黑色拉桿箱——這是張某對韓向暉助其承攬首個工程的“謝禮”。
張某,男,出生于1965年,初中文化。據張某案發后供述,其于2012年與時任西寧市城北區區長的韓向暉結識。2015年2月,韓向暉被任命為海北州祁連縣委書記,這一年開始,張某每年春節、中秋都會給韓向暉送一箱或兩箱茅臺酒,二人關系越來越好。
一箱箱的茅臺酒,成為張某伸手要項目的敲門磚。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利用時任祁連縣委書記韓向暉職務之便,張某掛靠多家公司承攬了祁連縣的9個工程項目,包括祁連縣八寶鎮環境綜合整治工程、祁連縣野牛溝生活垃圾填埋場項目、祁連縣八寶鎮西海路道路整治工程等。
“我靠著韓向暉的幫助在祁連縣承攬了將近2個多億的工程項目,賺了將近5000多萬元。”張某供述稱。為了感謝韓向暉,張某先是送出了198萬元現金,后又隱蔽的通過股票賬戶送出600余萬元。
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023年9月,時任青海省應急管理廳廳長的韓向暉落馬,張某緊隨其后被有關部門調查。2024年3月12日,張某因涉嫌犯行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平安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韓向暉行賄約803萬元,情節特別嚴重,構成行賄罪,應依法懲處。2024年12月5日,平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80萬元。
記者自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5年2月,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股票賬戶成賄賂工具
這起巨額行賄案中,股票賬戶成為賄賂工具,尤為值得關注。
判決書顯示,在用拉桿箱送了198萬元現金后,張某還想送給韓向暉1000多萬元,但如此多的現金讓后者不知如何安放,于是二人商定通過股票賬戶收取。
韓向暉的證言稱:“我雖然也想要這些錢,但覺得數字太大,就告訴張某現在拿這么多錢不安全。張某說可以在他名下單獨開一個股票賬戶,把送我的錢存到這個股票賬戶上,他來具體操作股票賬戶,保證將來會有1000多萬元,這些錢都是我的,我想用錢隨時可以從這個賬戶里取。”
2018年3月起,按照韓向暉的要求,張某先后在華泰證券、光大證券開立了兩個股票賬戶,陸續向兩個賬戶轉入本金共計約605萬元。
張某將證券賬戶、密碼、綁定的銀行卡和個人身份證交給韓向暉,方便韓向暉隨時查看和使用賬戶。為了不留痕跡的登錄股票賬戶,韓向暉還托關系以張某朋友的名義,專門新辦了一張尾號為“519”的手機卡——與貴州茅臺股票代碼“600519”尾號一致。
“兩個股票賬戶是在我的手機上注冊的,都在我的名下,平時股票的買進賣出也是我在操作,他(韓向暉)會經常登陸兩個賬號查看股票市值和賬戶金額。如果這兩個賬戶里的股票最后賠了,我照樣會用別的方式給他1000多萬,如果賺的比一千萬還要多,那也都是給他的感謝費。”張某供述稱。
判決書顯示,張某代為操作炒股,自2018年起用這兩個股票賬戶陸續買入了貴州茅臺、五糧液、歐普照明、中國平安、格力電器、招商銀行、京東方A等股票,取得巨額投資收益。
截至2023年9月12日案發時,兩個證券賬戶市值總額約1500萬元,其中包括本金約605萬元、收益約894萬元,投資收益率高達147%。
諷刺的是,直至案發時,韓向暉都未曾取用兩個股票賬戶中的資金。“一方面我沒有急用錢的情況,另一方面我也害怕組織發現,一直沒敢取。”韓向暉稱。
盈利未計入行賄數額
記者注意到,在庭審中,股票增值部分是否應當認定為行賄犯罪數額引發激辯。
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向兩個股票賬戶轉入的本金和投資收益都應計入行賄犯罪數額,張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約1697萬元。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則認為,股票賬戶盈利部分不能作為犯罪數額,屬非法孳息。
平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轉入兩個證券賬戶本金約605萬元,以股票形式行賄的行為構成行賄既遂。韓向暉收受股票后,仍由被告人張某操作股票,二人形成代為持有關系,產生的增值部分屬韓向暉受賄既遂后受賄本金所產生的孳息,不應認定為被告人張某行賄的犯罪數額。該增值部分屬違法所得,應予以沒收。
前檢察官、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魏景峰律師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收受股票類行受賄犯罪,應以行為時的股票價格計算,后續獲利認定為孳息。反之,若股票交易出現虧損,仍以本金作為行賄數額的認定基礎。例如,受賄人用受賄款炒股虧損,虧損部分不影響本金的行賄性質,本金仍全額計入犯罪數額。
他同時指出,利用股票行賄是一種較為新型、隱蔽的手段,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資金流向復雜化,股票交易涉及證券賬戶、資金劃轉、市場波動等環節,資金來源和收益歸屬較難追蹤;二是利益輸送間接化,行賄人可通過代持股票、定向增發、原始股認購等方式,將賄賂偽裝成正常投資行為,掩蓋權錢交易本質;三是收益兌現延遲化,股票收益可能在數年后通過減持、分紅等方式實現,降低了短期內被查處的風險。
“盡管股票行賄手段隱蔽,但其本質仍屬于權錢交易,無法逃脫法律制裁。調查機關和司法機關能通過穿透交易形式,從資金來源、控制關系、風險承擔等角度取證并判斷行為實質,精準打擊利用股票進行的行受賄犯罪。而且,隨著證券交易數據監控、資金流向追蹤等技術手段的完善,隱蔽型行受賄的查處率如今已顯著提高。因此,莫伸手、莫抱僥幸心理、莫低估調查機關的辦案能力!”魏景峰說。
值得一提的是,巨額受賄的韓向暉去年也已出庭受審。2024年6月25日,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曾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韓向暉受賄一案。檢方指控,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韓向暉擔任祁連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承攬工程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738余萬元。不過,該案判決結果至今未見公開披露。
責任編輯:麻曉超 主編: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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