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人為給親友救急,通過銀行貸款出借他人,這種行為有風險嗎?近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基本案情
原告與被告系同事關系。2024年,被告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計30萬元。其中,原告出借給被告的款項中,有22萬元來源于銀行貸款。雙方簽訂了借條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后被告在約定時間內未還款,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全部本金、利息。
法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信用卡作為銀行給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費的憑證,僅能用來向特約商戶購物或消費,而不具有作為現金進行民間借貸交易的功能。
該案中,原告出借給被告的資金中有22萬元來源于銀行貸款,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又轉貸給借款人的情形,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該部分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雖然雙方的該部分民間借貸關系無效,但被告應向原告返還本金。且被告并不明知原告貸款轉貸的,無過錯,該22萬元銀行貸款利息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至于原告用自有資金8萬元出借的該部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合同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原告從銀行貸款資金轉借他人,不僅會面臨貸款逾期、影響征信等一系列風險,而且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是我國嚴厲打擊的違法行為。
合法借貸受保護,違規轉貸一場空!保靖法院呼吁廣大群眾:出借人給他人借貸請使用自有資金,拒絕“套貸轉借”,借款人遇資金困難應通過正規渠道融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來源:保靖縣人民法院網
編輯|李笑陽
一審|姚思宇
二審|李景杰
三審|王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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