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5月29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劉胤衡 記者 陳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日通報,2020年1月至今年4月法院審理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二審案件中,約40%案件涉及公告送達和缺席判決。這類案件中,相關教育培訓機構往往已實際停止經營,或因存在逃避實體責任、拖延訴訟進程、放任訴訟結果等心理,對訴訟采取消極態度。
通報會現場。劉胤衡/攝
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王平介紹,5年來,法院審結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二審案件中,以未成年人作為訴訟主體的案件有47件,涉及52名未成年學員,絕大部分采用預付式消費模式。
北京二中院調研顯示,相關訴訟爭議主要有兩類起因:教育培訓機構因停業、撤店無法繼續提供培訓服務;教育培訓機構單方變更培訓地點、方式或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培訓服務,影響培訓質量。其中,因停業、撤店導致服務中斷的問題較為突出,在調研案件中占比超四成。
調研還顯示,部分教育培訓機構未與未成年學員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內容表述不規范,對于退還剩余培訓費的條件、退費計算標準等事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楚、不明確。有的合同中直接載明“概不退費”等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教育培訓機構責任,與相關行政管理規定相悖。有的教育培訓機構對未成年學員的消費行為記錄不完整、不規范,未經學員確認即入賬。有的教育培訓機構擅自變更培訓地點、培訓方式,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培訓服務,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有的教育培訓機構使用其他公司證照經營,電子支付收款賬戶主體混亂。也有的教育培訓機構因經營不善,在未通知學員的情況下停業。
會上通報了一起典型案例。2022年10月,白某父母為其在某教育培訓機構購買了一張騎行運動年卡,內含500課時。白某接受了部分培訓后,因個人原因要求停卡,與教育培訓機構協商未果后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培訓合同并退還預付培訓費。訴訟中,教育培訓機構出示了載有“不退不換”內容的年卡會員協議,主張年卡與次卡價格差異很大,不可退換。
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朱玥稱,合同中標注“不退不換”屬于教育培訓機構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該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了機構責任、加重了學員責任、限制了學員主要權利,屬于無效格式條款。法院判決支持白某退還預付費請求中的合理部分。
北京二中院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加強教育培訓機構動態監督及日常監管,通過完善并推廣合同示范文本、實施常態化巡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強化源頭治理;探索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機制,加強行業風險預警研判,定期開展聯合整治與集中整治。壓實場地出租方主體責任,嚴格審查入駐教育培訓機構經營資質證明、營業執照等信息,推動場地出租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消費者協會等單位協同處置糾紛。同時充分發揮投訴舉報通道快速響應、社會監督的功能,推動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推動教育培訓行業健康、高質量發展,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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