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76期】
禁漁區內嚴禁非法捕撈,
但仍有人貪圖私利頂風作案。
6月11日,汝城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6920.1元。同時判令其支付生態修復費用27680.4元,用于購置魚苗對涉案水域進行增值放流恢復生態。宣判后,被告人肖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愿意接受刑事處罰以及承擔修復生態環境的民事責任。
汝城縣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5日發布《關于全縣重點水域實行全面禁捕的通告》,規定從2020年1月1日零時起,上猶江汝城段香螺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包含汝城縣集益鄉兩水口至圍前水域)全面實行永久性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生產性捕撈,該通知自2020年8月5日起施行。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肖某在未取得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禁漁區汝城縣集益鄉兩水口至圍前水域放置攔河撐架敷網(俗稱抄網)捕撈水產品461.34斤,并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6920.1元。
案發后,被告人肖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經認定,肖某非法捕撈水產品使用的攔河撐架敷網(俗稱抄網)為禁用漁具。經評估,涉案非法捕撈造成的漁業生態資源損害包括直接經濟損害和間接經濟損失,共計27680.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被告人肖某的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失,致使天然水域生態環境的穩定和安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對其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承擔民事修復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非法捕撈不僅破壞漁業水產資源、危害水域健康,還會威脅到生態平衡和水資源環境,關乎民生民利。本案中,汝城法院在追究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犯罪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始終貫徹“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積極探索生態損害賠償多元解決方式,通過判決符合緩刑條件的被告人購置魚苗苗種放流至涉案水域,既從法律上懲治了非法捕撈行為,同時注重對被告人的教育,積極引導被告人參與生態修復,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下一步,汝城法院將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用好手中審判“利劍”,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犯罪,共同守護碧水藍天!
「供 稿」溫木蘭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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