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之聲網訊 (永吉法院 車美靜)在日常生活中,民間借貸作為親友間常見的經濟互助形式,卻常因還款問題引發矛盾。4月中旬,永吉縣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成功調解一起被告下落不明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官通過多方尋蹤,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2015年,被告高先生的父親因種地資金短缺,向原告彭先生借款20500元。2022年10月1日,高先生承諾愿意替父親償還這筆債務,并出具了借據。此后,彭先生多次向高先生催款,高先生卻以資金困難為由拖延,最終失去聯系。無奈之下,彭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韓月為查清案件事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并沒有直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而是深入開展調查。她走訪高先生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向其鄰居、親友了解情況,多方打聽高先生的下落。經過不懈努力,終于獲取高先生的新聯系方式并成功取得聯系。
法院調解:
起初,高先生對訴訟十分抵觸,不愿配合。韓月耐心傾聽他的想法與顧慮,詳細講解相關法律規定和訴訟程序,說明拒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同時表達了希望雙方協商化解糾紛的意愿。在法官的耐心勸說下,高先生逐漸放下防備,同意參與調解。
調解當天,彭先生來到岔路河法庭,而身處外地的高先生無法及時到場,便申請線上調解。經彭先生同意后,韓月開啟線上調解。調解過程中,法官充分尊重雙方意見,引導原被告換位思考,并提出合理調解方案。最終,在法官的努力下,雙方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高先生表示:“雖然錢是我父親借的,但作為子女,我理應償還。”彭先生也同意給予對方一定寬限期,至此,這起糾紛圓滿解決。
法條對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這表明債務加入必須基于第三人明確的意思表示,無論是與債務人約定,還是向債權人表態,都需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為前提 。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借貸關系建立在信任基礎上,債務人應恪守承諾,按時還款;債權人在面臨欠款糾紛時,可借助法律手段理性維權,避免矛盾激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