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城廂法院通過拒執罪有效震懾被執行人
妥善執結涉及同一個被執行人的
11起執行“骨頭案”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涉嫌拒執犯罪預告書等法律文書督促其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鄭某仍未百般推諉,拒不配合執行工作,通過另開新卡等行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針對其惡意轉移財產、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情節,城廂法院依法啟動拒執罪移送程序,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下一步,城廂法院將持續保持打擊拒執行為高壓態勢,切實提升執行力度,以剛性措施捍衛司法權威,以強力執行兌現群眾勝訴權益,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敗訴當事人必須履行。
任何轉移財產、虛構債務、隱匿行蹤等規避執行行為,不僅無法逃避債務,更將面臨信用懲戒、司法拘留直至刑事責任的嚴重后果,切莫存有僥幸心理,弄巧成“刑”。
來源:城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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