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王和男子小張本是一對情侶,但小王感覺兩人不合適,后與小張提出分手。分手后,小張仍和小王有聯系,“試圖復合”。
小王在鄭州開有一家貓舍工作室,主要通過飼養布偶貓來繁育小貓售賣獲利。分手期間,小張得知小王因病回安陽老家養病,對小王的父親老王表示,自己將負起照顧貓舍100多只貓的責任。
▲小王貓舍工作室養的貓
“他感覺我們復合無望,后來擅自低價賣掉我30只大貓。”2025年6月13日,小王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說,在其看來,小張“故意通過這種方式來報復”。小張則就此事對記者表示:“這么點事,我沒啥可說的。”
兩人此前因此事對簿公堂。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認定,小王和小張之間存在無償委托合同關系,但小張在未提前告知并征得小王同意的情況下,以2000元明顯不合理低價將案涉工作室中的30只成年布偶貓出售,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據此,該法院認定小張承擔70%賠償責任,需付小王賠償金額8400元。
小張和小王均對此不服并上訴。6月12日,小王拿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終審判決書顯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1.
她將昔日戀人告上法庭,索賠9萬元及利息
6月13日,小王告訴紅星新聞,2021年年初,她和小張認識并成為情侶,但處了10多天后,她感覺彼此三觀不合適,便提出分手,但小張不肯。“后來彼此關系又恢復了一些,還一起吃飯啊什么的”,小張在外地工作,偶爾回鄭州也會到她的出租屋和她同住。
小王說,此前,她向小張借了大概9萬塊錢。“最后分手了,他讓我把錢還給他,我也還了,還給了幾百塊錢利息。”
“2024年3月底,我身體不好,回家養病。”小王說,小張聽說后,主動挑起了幫她養貓的責任。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0日出具的《民事判決書》(下簡稱二審判決)中載明,小王向法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稱,小王2024年4月曾多次要求小張離開貓舍,但小張賴在貓舍不走;“小張老叫小王寶貝”,這讓小王感到被騷擾。
二審判決書提到,“因受不了小張騷擾”,2024年5月14日,小王將小張拉黑。一個星期后,即2024年5月22日,小張決定以2000元的價格賣掉小王貓舍里的30只布偶貓,其中公貓5只、母貓25只。當日,買者韓某給小張支付500元定金。2024年5月30日,小張將案涉30只貓交付給韓某,韓某將剩余款項全部支付給小張。后來,韓某以7600元的價格將案涉30只貓轉賣給他人。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2025年4月出具的一審判決顯示,2024年6月底,小王得知小張將其案涉30只成年布偶貓以2000元的價格出售后“嚴重不滿,要求小張將貓找回”。后來,通過韓某找回其中5只,每只回購價格400元。
▲小王在鄭州開的貓舍工作室
為挽回損失,小王將昔日戀人小張告上了法庭,索賠損失9萬元及利息。
02.
他被判承擔70%責任,賠償8400元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顯示,小張談到,小王將貓舍交付給他管理時,并沒有向他交接過案涉貓舍的流動資金,也未向他支付管理期間的報酬。小張稱,在管理案涉貓舍期間,他多次告知小王案涉貓舍資金短缺,無法維持正常營業,但小王對他的相關主張采取放任態度。這樣,在他無力支撐該貓舍運營的情況下,他才出售貓咪來維持運轉。
小張稱,在他管理案涉貓舍期間,小王多次向他作出“你先賣貓”“這些貓給你了”“賣了貓該干啥干啥”“你好好做吧”等意思表示。因此,小張認為,在管理案涉貓舍期間,他有權出售或者購買貓。據此,小張認為,其行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無需對案涉貓舍可能存在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小王的貓平時參加比賽獲得的獎花
惠濟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小王因自身原因委托小張經營該貓舍工作室,案涉工作室的一應事務由小張全權負責。小王與小張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小王允許小張賣貓,賣貓的錢由小張用于貓舍經營或歸小張所有,但并未向小張支付委托費用,故其雙方之間存在無償委托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規定,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小張作為受托人,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在作出重大財產處分行為時應告知并經得委托人同意,以免產生不利于委托人的后果。但小張在未提前告知并征得小王同意的情況下,以2000元明顯不合理低價將案涉工作室中30只成年布偶貓出售,實際損害了該貓舍工作室及小王的權益,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同時認為,小王作為貓舍工作室經營者及委托人,在明知小張不具備經營貓舍經驗和能力的情況下,將案涉工作室委托小張經營,具有一定的選任過失,小王雖通過遠程指導小張經營,但在小張多次向小王表示案涉工作室經營困難、人手不夠、難以為繼的情況下,小王未及時采取措施,對損失的擴大采取放任的態度,對其自身損失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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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部分)
綜合雙方過錯程度,考慮小張在管理案涉貓舍工作室期間的投入,惠濟區人民法院認定小張應對貓舍工作室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結合案涉已找回5只貓的贖回價格、成年布偶貓的市場行情等,該院酌定小王貓舍工作室在本案中的損失為12000元,故小張應賠償損失8400元。小王訴請超出的部分,該院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書(部分)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提出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最后,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韋星
編輯 包程立 責編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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