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網絡 侵刪)
李某花車輛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支付維修費用后,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被告知因未購買車輛損失險不予賠償,李某花明明已支付保險費購買了車輛損失險,車輛為何“脫保”呢,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李某花的小型轎車保險到期后,便委托多次為其購買車輛保險的楊某紅購買車險,由于人保財險車損價格報價2,603.86元,李某花認為價格較高,便購買了人保車險(不包含車損),之后楊某紅介紹李某花購買天天車寶699權益包+車享寶,其中699權益包含1、贈送30次常規保養全合成機油。2、免一年會員費 3張,享受車享寶權益;其中車享寶有六大保障包含機動車損失(不計免賠),為享受車享寶關于機動車損失(不計免賠)的保障,李某花支付了699元購買了天天車寶并委托楊某紅用其手機操作整個購買流程。
2024年8月28日,李某花的車輛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報險時發現自己并沒有加入車享寶,故不享受車損保障,李某花便自行將車輛送往汽車銷售公司進行維修,共支付維修費4,289.51元。后李某花將楊某紅訴至郯城縣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其車輛維修費4,289.51元及購買天天車寶花費的699元,共計4,988.51元。審理中,楊某紅對上述賠償不予認可,認為自己已經按照流程幫原告操作完畢,操作完成后車享寶會每周一從李某花手機扣費,沒有扣費,李某花并沒提醒她,所以她沒有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紅從事代買保險業務,李某花委托楊某紅購買車輛保險,雙方之間成立委托合同關系。在辦理本案保險業務時,楊某紅介紹其購買天天車寶699權益包+車享寶,其中車享寶有六大保障包含機動車損失(不計免賠),為享受車享寶關于機動車損失(不計免賠)的保障,李某花購買了天天車寶并委托楊某紅用其手機操作整個購買流程。楊某紅作為長期從事代辦保險業務的專業人員及流程實際操作人,在完成委托事務的過程中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確保原告成功加入車享寶,導致李某花因未能享受相關保障而產生實際損失,存在重大過失,應對李某花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花作為車輛所有人及實際管理人,將購買保險的事項委托給了楊某紅后,自己沒有時時關注自己是否成功加入車享寶及保險扣費情況,亦有過錯,可以依法減輕楊某紅的賠償責任。
根據李某花和楊某紅各自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楊某紅對李某花的損失承擔60%。遂作出一審判決:楊某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某花損失2,993.1元。楊某紅不服,提起上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保險市場中,因車主保險知識有限,投保精力不足,代辦保險現象十分常見,為避免類似本案這種因投保未成功造成車輛脫保的現象,車主和受托人都應盡到自己的職責。一方面,車主需要關注投保結果,避免車輛脫保加劇財產風險;另一方面,受托投保人應盡審慎注意義務,若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損失,即使未收報酬也可能面臨委托人索賠。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時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來源:山東高法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