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02-1-182-003
入庫日期:2025-06-12
紀某成等合同詐騙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屬于貸款詐騙罪中的“其他金融機構”
關鍵詞 刑事 貸款詐騙罪 小額貸款公司 其他金融機構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間,被告人紀某成收購了數十家在京東網站開設店鋪的公司,通過李某朋(已判刑)等人組織門某云(已判刑)等人充當所收購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并委托他人為上述公司過戶提供代理服務。其間,紀某成與被告人林某強組織李某朋等人辦理上述公司過戶及對公銀行賬戶變更,要求門某云等人同時辦理手機電話卡及個人銀行卡并統一上交紀某成,修改上述公司的京東店鋪密碼及京東錢包密碼。在被告人紀某杰為上述公司的京東店鋪組織刷單以虛增商品交易量后,紀某成等人在京東科技企業金融網站通過被收購的某科技有限公司等 33家公司向重慶某盈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重慶市金融辦批準設立)申請貸款,并在獲得大額借款授信后與重慶某盈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簽署合同,騙取重慶某盈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發放的貸款人民幣6600余萬元(幣種下同)。截至案發時,紀某成等人償還部分款項,共造成重慶某盈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實際損失3800余萬元。紀某成、林某強、紀某杰于2021年 4月2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1)京01刑初 11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紀某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林某強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被告人紀某杰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責令被告人紀某成、林某強、紀某杰共同退賠重慶某盈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宣判后,被告人紀某成、林某強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京刑終6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紀某成、林某強、紀某杰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因林某強有重大立功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改判刑罰,維持其他判項。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紀某成、林某強、紀某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均應予懲處。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紀某成等人的犯罪行為是構成合同詐騙罪還是貸款詐騙罪,關鍵在于認定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于能與銀行并列的“其他金融機構”。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貸款詐騙罪的對象是依法取得貸款資質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上述規定中所列舉的金融機構均不包含小額貸款公司,國家金融業行政主管機關也并未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機構屬性。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的相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經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設立,其性質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見,在批準設立、業務范圍、監督管理等方面,小額貸款公司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均存在明顯不同。綜上,小額貸款公司不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其他金融機構 ”,故紀某成等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裁判要旨
貸款詐騙罪中“其他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屬于該罪中的“其他金融機構”。通過簽訂、履行合同騙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3條、第224條
一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刑初117號刑事判決(2022年3月23日)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京刑終65號刑事判決(2022年 9月23日)
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擅長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成功辦理一系列重大有影響力的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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